郎溪县审计局审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审计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财政审计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审计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县财政明确了具体项目、指定了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及上级部门拨付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审计专项资金收支活动。上级安排的审计专项资金按上级审计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审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科学、高效、专款专用原则
第二章 审计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审计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拨付。
第六条 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将审计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 审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审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年末,经认定后的结余资金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第八条 财政部门安排下达的审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在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下达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审计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
第九条 审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审计部门应及时分配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审计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审计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审计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
第十一条 审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拨款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审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审计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四章 审计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审计专项资金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审计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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