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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1630/201810-00017
组配分类: 监管执法
发布机构: 县住建局(县人防办)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10-18 发布日期: 2018-10-18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18 00:00 来源:县住建局(县人防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商业银行、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3〕42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17〕22号)等有关规定,对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监管,现将预售资金监管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售资金监管联网和合作要求。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全程全额网络化管理,开展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与市房地产管理局实现联网及数据信息共享,签订《宣城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后,方可开展此项业务。

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设和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宣城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做好相关金融服务工作。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一经开设,各商业银行不得以停止发放开发贷款和购房按揭贷款等理由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更换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行。

三、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性质和要求。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性质为专用账户,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标准地名或项目名称及楼号组成,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须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名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标准地名或项目名称组成。

四、商品房按揭贷款发放和要求。各商业银行在发放商品房购房按揭贷款时(含公积金贷款)应当直接发放到该套商品房对应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在进账单及电子信息中注明缴款通知书编号等信息。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未开设在本行的,商业银行应核实并按照《宣城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开户银行和监管账户,将商品房购房按揭贷款全额汇入该开户行对应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五、预售监管资金拨付和要求。各商业银行开户行在办理预售监管资金拨付时,应根据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宣城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拨付通知书》中载明的拨付金额、收款单位等相关信息,核实电子信息,确认无误后,在24小时内拨付监管资金。各商业银行开户行应提高工作效率,不得拖延办理。

六、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撤销和要求。各商业银行开户行在办理预售资金监管撤销时,应根据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宣城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撤销通知书》,核实电子信息,确认无误后,应当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30日内办理该监管账户的销户手续。

七、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余额核对和处理。各商业银行应按照《宣城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约定,负责督促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行于每个工作日十时前,将上一个工作日至当前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对账单,并加盖公章传真至市房地产管理局。对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显示的账户余额与商业银行开户行提供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实际余额不符时,商业银行开户行应及时配合市房地产管理局查找原因,核实情况,纠正误差。

八、各商业银行未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宣政办[2013]42号文件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及时入账、拨付监管资金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擅自拨付、挪用监管资金或者未按规定将购房按揭贷款汇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追回款项,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宣城银监分局对其违规行为进行通报;造成项目烂尾,影响社会稳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各县、市(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宣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770号)同时废止。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城监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