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共资源配置>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设备采购> 参考价目录
索引号:
003251796/201909-00223
组配分类: 参考价目录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安徽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文号: 皖医保办发〔2018〕9号
生成日期: 2019-09-23 发布日期: 2019-09-23
索引号:
003251796/201909-00223
组配分类: 参考价目录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安徽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文号: 皖医保办发〔2018〕9号
生成日期: 2019-09-23
发布日期: 2019-09-23
安徽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23 00:00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合肥、蚌埠、滁州市医改(保)办,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物价局,各省属医院:

     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不断规范和完善医保用药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13号)精神,按照《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六统一”分项方案》(皖医改办〔20171号)的要求,经过专家评审、论证,制定了《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制定《药品目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药品目录》适用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加强基金使用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三、《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四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西药、中成药部分的药品区分甲类、乙类(民族药按乙类药品支付)。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药品及目录外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抗疟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在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各统筹地区对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给付。对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或易滥用的药品,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统一制定,并报省级医保行政部门备案。

五、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内品种、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凡属《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报销。

六、全省使用统一的《药品目录》数据库,省级医保行政部门负责更新维护《药品目录》数据库,省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代码》负责目录药品编码的匹配和对照工作,并指导各统筹地区做好目录内药品对码工作,及时根据国家更新情况完善我省信息系统药品分类代码数据库。

七、各地要加强协议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药品目录》的管理,将协议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执行使用《药品目录》情况,纳入服务协议管理和服务考核范围。制定药品目录用药管理规定,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和医疗保险药品使用监测分析体系,重点监测用量大、费用支出多且可能存在不合理使用的药品,对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行为,应明确违规处罚措施。发挥药师作用,激励医疗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临床合理用药。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协议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发挥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

八、国家谈判药品内的仿制药(含不同规格)属于《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范围,由省级医保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发布支付标准。

九、本《药品目录》由省级医保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各设区市要加强对所属统筹地区《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有问题,及时报告。

十、本通知自20191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安徽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物价局

附件

1.pdf 2.pdf 3.pdf 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