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4901359/201910-00023 |
组配分类: | 污染综合防治 |
发布机构: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郎溪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日期: | 2019-10-18 |
索引号: | 784901359/201910-00023 |
组配分类: | 污染综合防治 |
发布机构: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郎溪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日期: | 2019-10-18 |
郎溪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郎溪县公安局
郎溪县卫健委
郎溪县财政局
二〇一九年七月
主持单位:郎溪县人民政府
协作单位: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编制单位:安徽荣一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刘 波
技术报告编写人:高 鹏、刘 强、于 莹、汝甜甜
图件制作:袁雪情、马 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范我县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证核技术应用、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各类意外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轻辐射事故造成的后果和危害,保护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有效保护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核应急预案》、《安徽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宣城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郎溪县行政区域内较大或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在请示县政府同意后,启动本预案。
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上报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组织应急响应和立案调查,县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及相关部门配合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提高辐射工作单位防控意识,强化各项预防措施,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切实做到辐射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4.2 保护公众、保护环境。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
1.4.3 统一指挥、协同处置。 建立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确保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科学、高效、有序。
1.5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if !supportLists]-->(1)<!--[endif]-->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指Ⅰ类、Ⅱ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涉核航天器在我省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2)重大辐射事故(Ⅱ级):指Ⅰ类、Ⅱ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品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3)较大辐射事故(Ⅲ级):指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丢失、被盗或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铀矿尾矿库垮坝事故。
(4)一般辐射事故(Ⅳ级):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丢失、被盗或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铀矿及伴生放射性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2.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机构与职责
2.1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指挥小组总指挥,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为县公安局、卫健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的分管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2.2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辐射应急办”)
县辐射应急办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局、卫健委、财政局的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
制定并及时修订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日常准备工作;负责向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县政府、市辐射应急办、省辐射应急办报告辖区内辐射事故;根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的应急工作;经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的启动与终止,辐射事故响应期间信息资料的收集、传递,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及后果评价,草拟事故通报和工作报告等。
2.3各部门职责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提出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的措施建议。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应急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警戒,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放射源收贮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县财政局根据财力状况统筹安排辐射事故应急经费。具体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各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报其他部门,同时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定性定级、立案侦查、医疗应急等落实情况。
2.4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组
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组由县辐射环境监测站监测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对应急响应期间的辐射环境和隔离区撤离的人员、物品进行监测,并视情况邀请省内有关辐射监测单位和有关专家参加。
2.5现场控制组
现场控制组由县公安局指派的人员组成,负责在事故发生时进行现场警戒,组织隔离区人员撤离疏散。
2.6医疗卫生救援组
医疗卫生救援组由县卫健委指定的定点医疗卫生单位专业人员组成,按照核与辐射应急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辐射病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7舆情信息组
负责收集应急处置期间新闻媒体、网络等舆情,联系县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筹备新闻发布会,承担微博、网站等信息公开工作。组长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宣教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县生态环境分局信息中心、事发地负责新闻发布、宣传的工作人员组成。
2.8去污洗消组
去污洗消组由县辐射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对监测发现有放射性表面污染的人员和物体进行现场洗消去污,并对有放射性沾污场地进行洗消,视情报请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协助处理。
2.9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
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由辐射管理、辐射监测等有关成员组成,负责辐射事故的等级评价、应急范围评价以及应急行动终止后辐射事故的最终评价,必要时报请省、市辐射事故应急办,邀请有关专家参与。
图1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机构图
3.辐射事故报告制度
3.1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和生态环境、公安、卫健委等部门报告。
3.2县辐射应急机构和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卫健委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县政府、上级辐射应急机构和相应主管部门。
3.3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市级政府、市辐射应急机构和市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县生态环境分局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进行辐射事故的初步分级,并将分级情况报告市生态环境局。 辐射事故等级不能确认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报省生态环境厅确认。
3.4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时,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除按规定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外,可以直接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4.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应急处理及终止
4.1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实行分级处理,一般辐射事故和无伤亡的较大辐射事故由县辐射应急机构处理,必要时请求省、市级辐射应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较大事故中有人员发生急性重度放射病或人员伤残的,根据省级应急预案的规定,报请省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处理。
4.2发生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扩大,抢救受害人员,同时向当地或向县辐射应急办、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委等部门报告并请求支援,控制非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故区域。如出现人员伤害,应立即送当地卫健委指定的医院治疗;如当地无法处理,应及时转诊至由市卫健委或省卫健委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疗。
4.3县辐射应急机构、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局、卫健委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报经县政府同意,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预案。同时立即派人进行现场调查,指导事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和影响扩大。
4.4县辐射应急办接到一般事故或较大事故报告后,报经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县政府同意,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县生态环境分局在启动应急预案后,应立即组织事故应急监测技术组,赶赴现场进行辐射监测,判定辐射水平。
县公安局在启动应急预案后,应立即指派人员组成现场控制组,按照应急办意见以及事故应急监测技术组的监测数据,设立隔离区、外围区和集结区,限制人员的出入,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已被放射性污染的饮用水和食物进行控制。
县卫健委在启动应急预案后,应立即指定定点医院,组建医疗卫生救援组,并组织救护人员赶赴现场待命。
如事故应急监测技术组人员发现人员或物品被放射性沾污,县生态环境分局应要求县辐射环境监测站组成现场洗消组,对放射性表面沾污的人员和物品进行现场洗消,并对有放射性沾污场地进行洗消,视情况请求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派员参加。
4.5在辐射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应注意收集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上报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协调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4.6经县辐射事故领导小组同意,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及时发布事故处理和处置情况。
4.7县辐射事故应急办会同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组和辐射事故评价组研究后,提出终止辐射事故应急状态的建议,经领导小组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后宣布。
4.8应急终止后,各级辐射应急机构应评价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责成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找出原因,防止重复出现类似事故;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在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后期,组织、指导有计划的环境辐射跟踪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以及监督实施因事故或去污过程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措施;总结经验,修改现有的应急计划和程序;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追究;负责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辐射应急机构提交辐射事故处理处置报告。
5.培训和演习
县辐射应急办统一组织对各类辐射应急人员的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分类、分批、分期进行。经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县辐射应急办对本预案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每年组织1-2次演练。
6.附则
6.1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县公安局、县卫健委、县财政局发布。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局、卫健委、财政局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市辐射应急办备案。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处置预案,报本级政府应急响应机构备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应急人员组织、培训以及应急和救助的装备、资金、物资准备;辐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措施;辐射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县辐射应急办每2年组织对本预案开展1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启动修订工作,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县公安局、县卫健委、县财政局承担。
6.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县公安局、县卫健委、县财政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县公安局、县卫健委、县财政局解释。
6.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名词术语解释
<!--[if !supportLists]-->1. <!--[endif]-->核设施: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if !supportLists]-->2. <!--[endif]-->核事故:指民用核设施因设备或系统故障失效、人为因素或自然灾害等引发的事故。
<!--[if !supportLists]-->3. <!--[endif]-->辐射事故: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主要包括,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如放射源丢失、放射源损坏造成环境污染、人员受到放射源意外照射)、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放射性物质运输途中发生车辆颠覆、爆炸等所造成的人员受照射,放射性物质散落造成环境污染等)、伴生放射性矿事故(放射性伴生矿生产使用单位造成的放射性污染物意外泄漏、排放等)、放射性废物处置场事故、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事故等。
4. 外照射:指人体在空间辐射场中所遭受的电离辐射照射。减少外照射的基本方法为,缩短受照射时间;拉开与放射性物质(放射源)的距离,屏蔽射线等。
5. 内照射:指摄入放射性物质对人体或人体某些器官组织所形成的电离辐射照射。减少内照射的基本方法为减少与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物理接触。
6. Ⅰ类放射源:极高危险源,在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7. Ⅱ类放射源: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8. Ⅲ类放射源: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9. Ⅳ类放射源: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10. Ⅴ类放射源: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11. 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的工况或事件的状态。宣布应急待命后,迅速采取措施,缓解后果和进行评价,加强营运单位的响应准备,并视情况加强地方政府的响应准备。
12. 厂房应急: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或者可能即将发生,但实际的或者预期的辐射后果仅限于场区局部区域的状态。宣布厂房应急后,营运单位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现场人员。
13. 场区应急: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可能扩大到整个场区,但场区边界处的辐射水平没有或者预期不会达到干预水平的状态。宣布场区应急后,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场区人员,并根据情况,作好场外采取防护行动的准备。
14. 场外应急: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场外需要采取紧急防护行动的状态。宣布场外应急后,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保护场区人员和受影响的公众。
15. 辐射照射剂量限值:事故情况下,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照射剂量一般不得超过50mSv,控制事故时不得超过100mSv,抢救生命时不得超过500mSv。事故区域警戒区边界处的γ剂量率控制在100mSv/h。
附表
表1 郎溪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一览表;
表2 郎溪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一览表;
表3 郎溪现有工业辐射源统计一览表。
表1 郎溪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一览表
姓名 |
职务 |
单位职务 |
办公室电话 |
姚来顺 |
总指挥 |
副县长 |
7025932 |
李海涛 |
副总指挥 |
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
7027565 |
崔鸿斌 |
成员 |
县公安局局长 |
7021821-3301 |
李军 |
成员 |
县卫健委主任 |
7012921 |
杨明珍 |
成员 |
县财政局局长 |
7015999 |
孙炜 |
成员 |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
7086110 |
表2 郎溪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一览表
姓名 |
职务 |
单位职务 |
办公室电话 |
廖小年 |
应急办公室主任 |
县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
7027565 |
黄大富 |
应急办公室副主任 |
县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
7027565 |
姜文生 |
成员 |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主任科员 |
7021821-3305 |
郑俊 |
成员 |
县卫健委系统工会主席 |
7033817 |
杨茂喜 |
成员 |
县财政局副局长 |
7015989 |
王廷喜 |
成员 |
县消防大队教导员 |
7086110 |
表3 郎溪县现有工业辐射源统计一览表
序号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位置 |
装置类型 |
1 |
宣城和平医院 |
经济开发区钟桥岔路口 |
Ⅱ类射线装置 |
2 |
安徽省国营十字铺茶场医院 |
十字镇茶海路85号 |
Ⅱ类射线装置 |
3 |
郎溪县建平镇卫生院 |
郎溪县中港路131号 |
Ⅱ类射线装置 |
4 |
郎溪县中医院 |
郎溪县亭子山路99号 |
Ⅱ类射线装置 |
5 |
郎溪县姚村乡卫生院 |
姚村乡政府东北方向约300m |
Ⅱ类射线装置 |
6 |
郎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郎溪县宁芜路386号 |
Ⅱ类射线装置 |
7 |
郎溪县梅渚镇中心卫生院 |
梅渚镇朗梅路 |
Ⅱ类射线装置 |
8 |
安徽普力德特种设备有限公司 |
经济开发区金牛西路 |
Ⅱ类射线装置 |
9 |
郎溪县新发镇卫生院 |
新发镇派出所东南方向约76m |
Ⅱ类射线装置 |
10 |
郎溪县飞鲤镇卫生院 |
飞鲤镇飞毕路 |
Ⅱ类射线装置 |
11 |
安徽三鼎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
经济开发区白石涧路9号 |
Ⅱ类射线装置 |
12 |
上海市白茅岭医院 |
县公安局宝山分局白茅岭总场派出所旁 |
Ⅱ类射线装置 |
13 |
郎溪县人民医院 |
建平镇北大街65号 |
Ⅱ类射线装置 |
14 |
安徽金马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
经济开发区金牛西路1号 |
Ⅱ类射线装置 |
15 |
安徽安盛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
建平大道与锦城东路交叉口东南侧 |
Ⅱ类射线装置 |
主办单位: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3418210040
联系电话:0563-7031842 E-mail:langxixx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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