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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251825/201712-0000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郎溪县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教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力行使基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2-27 发布日期: 201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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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郎溪县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教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力行使基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2-27
发布日期: 2019-02-27
教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力行使基准
发布时间:2019-02-27 00:00 来源:郎溪县教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教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力行使基准

 

一、对民办学校违反规定办学和开展教学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细化标准:

1、对民办学校具有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的,非法颁发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之一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2、对民办学校具有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的,非法颁发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

3、对民办学校发布的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了钱财的,具有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伪造、变造、买卖办学许可证的行为之一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4、对民办学校具有恶意终止办学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行为之一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细化标准同上第一项。

法律依据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标准:

1、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停止招生,责成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举办者提出办学许可申请。

2、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停止招生,责成具备基本办学条件,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举办者提出办学筹设许可申请,并在规定的筹设期内达到设置标准。

3、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的,或在规定筹设期内达不到办学条件的,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学。

二、对违反《教师资格条例》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教师资格条例》

第六章: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细化标准:1、教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当撤销其资格。2、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3、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三、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持有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确凿证据和法定的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给予警告处罚的,可以适用简单程序,当场做出处罚决定,但应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细化标准:

1、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2、有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给予罚款处罚。

3、教育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持有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确凿证据和法定的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给予警告处罚的,可以适用简单程序,当场做出处罚决定,但应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彩票代销者违法经营的处罚

法律依据: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细化标准:

1.未按省中心网点形象建设标准的停机整改。

2.网点店内有赌博机(老虎机等)停机整改。

3.月销量万元以下网点末尾淘汰。

4.竞彩店销售网络票的停机取缔。

5.严重损害彩民利益的网点停机,网点业主终身不得申请办理体彩投注站。

 

五、违反规定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七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 对企业和个人在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的罚款。经营者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申请之日起体育主管部门在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批准的发许可证可以经营;不予批准的,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在对其检查时发现经营者不再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3.经营者未做到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设备器材说明、救生员、相应特殊要求等张贴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做好体育设施器材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保证安全、正常使用的;救生员应当佩戴标明身份的醒目标识的,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相应罚款。

4.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否则责令改正,处相应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