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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003251825H/202103-00011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县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郎溪县教体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1-11 发布日期: 2021-03-24
索引号:
11341722003251825H/202103-00011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县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郎溪县教体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1-11
发布日期: 2021-03-24
郎溪县教体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发布时间:2021-03-24 16:08 来源:县教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郎溪县教体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为做好我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二条 县教体局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三条 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郎溪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县教体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