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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003251825H/202103-00013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县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郎溪县教体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1-11 发布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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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825H/202103-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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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郎溪县教体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1-11
发布日期: 2021-03-24
郎溪县教体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发布时间:2021-03-24 16:08 来源:县教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郎溪县教体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我局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我局保存的信息。

    前款所称的职责,包括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行使的有关教育发展规划、教育管理、教育服务等方面的职能。

    第三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我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局领导签发件为准,来安教育信息网、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首发。

    第五条  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指定办公室主任为新闻发言人。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有关媒体通报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举措、重要工作安排及其进展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心的应公开发布的教育信息。

    第六条 日常工作中,各股室、事业单位应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七条  我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规定及时送局档案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教育信息提供便利。

    我局在办公室设立政府信息查阅点,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 

    第八条 我局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第九条 我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由承办股室负责公开。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我局公开该政府信息前,承办股室、单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二条  我局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责任人员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