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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7000/202403-00021
组配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简介
名称: 郎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郎溪县林业局) 文号: 办〔2019〕56号
成文日期: 2024-03-01 发布日期: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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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简介
名称: 郎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郎溪县林业局)
文号: 办〔2019〕56号
成文日期: 2024-03-01
发布日期: 2024-03-01
郎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郎溪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4-03-01 10:51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2019〕6号)和《中共郎溪县委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郎发〔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林业局牌子。

第三条  县委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接受县委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负责指导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牵头研究制定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工作方案、相关制度和考核办法,指导、协调、推动、督促全面推行林长制措施的组织落实。设置县委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股,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内设机构综合业务股挂牌,负责处理县委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的工作要求,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相关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和维护。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管理林业和草原县级资金和国有资产,编制林业预算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基金征管、使用和监督。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经济调节、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全县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规定制定工作。负责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工作。负责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史设计和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订、报批和动态维护工作。负责对全县的乡镇、村等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理制度。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及林业、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程。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负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贯彻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九)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工作。配合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参与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管。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管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及森林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按规定权限依法管理采矿权审核登记和转让审核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规划勘察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贯彻执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负责全县规划档案和信息的收集、管理及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城乡规划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应用。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四)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十五)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管。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和标准,监管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管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监管防沙治沙等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六)组织指导全县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指导野生动植物等类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县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的申报和监督管理。

(十七)指导全县林业产业发展;研究提出全县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林业企业、经济合作组织建设;负责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八)组织指导全县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重大森林植物疫情防控工作;承担全县林业行政执法监督责任;负责全县森林公安队伍管理,组织各类林业重大违法案件查处。

(十九)负责监管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负责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二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管线规划建设管理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管线规划有关工作及相关技术规程、标准的制定和管线信息数据库(档案资料)的建立、维护、更新等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并牵头组织实施。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有关管线监督检查、日常巡查和管理服务。

(二)城乡规划管理执法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管,负责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协查认定,并出具意见。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权。

(三)自然灾害防救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检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和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综合性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提请县应急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四)地下水保护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监管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县生态环境分局承担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

县水利局负责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新闻宣传、政务公开、车辆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负责综治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负责局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2.负责统一受理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事项,履行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职能。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政务公开。通报有关行政审批信息。

3.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负责机关财务、社保及国有资产管理,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申报工作。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工作。

4.负责承办局全面从严治党有关工作。负责意识形态工作。组织指导系统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精神文明建设和扶贫等工作。

5.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职称评聘、干部队伍建设和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等工作。办理本系统出国(境)人员政审等相关工作。

(二)综合业务股(县委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股)

1.承担组织编制全县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对上级部门的重要文件、综合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

2.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清理及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查工作。负责法治宣传教育、行政执法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信访等工作。指导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县执法培训及执法资格审查有关工作。

3.承担林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牵头研究制定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工作方案、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指导、协调、推动和督促全面推行林长制措施的组织落实,落实县委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测绘管理股

1.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县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县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工作。

2.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贯彻执行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指导全县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贯彻执行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贯彻执行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县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贯彻执行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3.拟订全县林业资源管理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及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监测和管理。拟订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权管理,开展林权登记和林权抵押登记,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承担林木采伐许可证、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等行政许可的审核、监督、管理和发放。负责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承担山林纠纷调处、林业行政诉讼工作;指导林业行政案件查处和普法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分类经营,负责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工作管理;指导开展森林保险工作;组织参加林业专项治理,指导木竹市场经营,做好林政票证发放管理;负责林业资源年报统计;开展森林资源评估、林业政策咨询等涉林政务服务。

4.贯彻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四)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股

1.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2.拟订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配合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工作。

3.拟订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全县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规划制定工作。负责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和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

4.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美丽乡村建设中所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方面的政策和方针。负责对全县的县、乡镇、村等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进行统筹和指导。

5.负责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订、报批和动态维护工作。负责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要求核提规划条件。负责城市四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黄线、城市紫线”的规划管控。负责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审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6.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负责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和审批,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审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临时用地管理和城市临时建设项目的审查,审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

7.负责道路、桥梁、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计审查,审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管线等市政专业专项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

8.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验线。监督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的内容实施,负责建设和市政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及规划核实合格证审查工作。协助做好相关违法建设项目的认定、查处工作。

9.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指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五)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耕地保护股

1.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其他自然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2.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3.管理全县地质工作,配合管理地质勘查项目,参与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4.拟订全县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按规定权限管理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核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县采矿权审核登记。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调处重大矿业权属纠纷。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

(六)造林绿化股(绿化办)

1.负责组织指导全县造林绿化、营林生产和森林生态建设,编制全县林业发展规划和重点林业项目年度计划。

2.组织实施在宜林地区植树造林防治水流失工作。

3.指导各类商品林培育和开发利用,组织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申报、施工设计、检查监督、技术指导、核查验收,承担林木种苗、树木种质资源、名木古树管理;承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工作。

4.指导林业站建设,指导集体、股份制、私有林场建设,指导编制并组织审定森林经营方案。

5.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城乡绿化、部门绿化;指导乡镇实施封山育林、森林培育、低产林改造。

6.组织指导林业科研、推广示范,审核本县营林技术标准和规程。编制营林生产资料,承担林业统计年报和营林档案建设。负责林业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实施。

7.负责重点项目的实施监督和资金管理。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负责林业专项资金发放,负责林业贷款的回收和管理。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纪检监察组长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6名。

第八条  郎溪县森林公安局(郎溪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副科级建制,设局长、教导员各1名;郎溪县森林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副科级建制,设所长、教导员各1名。共核定政法专项编制11名。

第九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机关党群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郎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有文
      地址:郎溪县建平镇学后北路117号
      邮政编码:242199
      电话:0563-701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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