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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251796/201902-00159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已失效】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林权收储担保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郎政办秘〔2019〕8号
生成日期: 2019-02-01 发布日期: 2019-02-14
有效性: 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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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已失效】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林权收储担保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郎政办秘〔2019〕8号
生成日期: 2019-02-01
发布日期: 2019-02-14
有效性: 已失效
【已失效】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林权收储担保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14 00:00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郎溪县林权收储担保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郎政办秘〔2019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郎溪县林权收储担保基金实施办法》业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21

 

郎溪县林权收储担保基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涉林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林业企业生产经营的融资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林权收储担保基金,成立郎溪县林权收储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郎溪县林权收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设在县林业局,为全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的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风险可控的涉林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林业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短期贷款提供林权收储担保,独立承担贷款担保责任。

第三条 林权收储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来源为县财政资金拨入和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 基金管理中心向受保对象收取担保费。担保费一律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一次性收取。年担保费率为0.96%,担保费按月计算,收取标准为:贷款担保额×年担保费率÷12×担保月数。         

受保对象必须按规定缴纳担保费,受保对象不缴纳担保费,基金管理中心有权拒保,相关合作银行不得发放担保贷款,否则担保无效。

第五条 受保对象和条件。受保对象为全县涉林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林业企业,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信用良好,无民事经济纠纷,具备还款能力,在银行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配偶愿共同承担还债责任(无配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涉林项目,合法经营,有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

(五)受保对象应向基金管理中心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林权抵押。

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中心保证金额的2.5倍,抵押期限不得短于保证期限。

抵押物应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且不得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

受保对象应当与基金管理中心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六条  涉林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林业企业可以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状况的具体情况予以5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额度。

第七条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不高于合作银行同档次贷款利率。

第九条 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涉林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林业企业的生产流动资金及购买农机装备、建设配套设施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贷款程序按照本人自愿申请、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基金管理委员会核批、基金管理中心承诺担保、银行核贷等步骤分步进行。

(一)自愿申请。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营业执照》或适度规模生产证明材料、配偶共同还债确认书(无配偶证明材料)以及林权评估报告等材料,向郎溪县基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如实填写《郎溪县林权收储担保基金贷款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基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生产经营状况、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身体状况、生产经营场地设施、有无不良行为等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初步调查意见,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核批。
   (三)基金管理委员会核批。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基金管理中心的初步调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担保贷款的核批意见。对准予担保贷款的,批转基金管理中心提供贷款担保;对不予担保贷款的,由基金管理中心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基金管理中心承诺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对基金管理委员会核批的准予担保贷款的申请人,根据其申请贷款额度、实际资金需求量和抵押物价值等情况,确定贷款担保的数额和期限,并与申请人签订抵押合同。

(五)银行核贷。贷款银行按照贷款程序对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从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正式答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银行分别与借款人和基金管理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并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按贷款数额一次转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设的活期储蓄存折或基本帐户。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银行担保贷款的总额控制在担保基金的10倍以内。单笔贷款保证合同期限与借款合同期限一致。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基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二)按规定支付担保费,及时还本付息;

(三)诚实守信,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文明经商、守法经营、按章纳税;

(四)不得恶意逃避贷款债务,一经发现,将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五)运用贷款资金发展林业生产。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负责林权收储担保基金贷款担保工作的宣传、组织和落实,制定有关具体操作规程,协调落实相关政策;

(二)定期组织经办银行、财政局、基金管理中心等成员单位召开林权收储担保基金业务沟通会,及时掌握基金贷款出现的问题,研究完善管理办法;

(三)展期申请认定;

(四)林权收储担保基金贷款的核批工作。

基金管理中心的职责包括:

(一)积极宣传林权收储担保基金贷款政策,指导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和办理相关手续;

(二)为借款人建立担保贷款档案,记载其信用情况。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担保条件而不能提供担保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担保对象的审查;

(四)根据申请人经营项目的盈利前景及其他情况,确定贷款担保的数额和期限;

(五)《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六)协助银行做好林权收储担保基金贷款的催收工作;

(七)负责担保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建立基金风险预警管理体系。与贷款银行建立定期协调会制度,保持联系,沟通信息,及时了解林权收储担保基金贷款银行贷款情况;

(八)负责代偿后贷款的清收工作。

(九)完成基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贷款银行的职责包括:

(一)确保发放林权收储担保基金贷款所需的资金和额度;随时掌握本行开展林权收储担保基金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二)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林权收储担保基金贷款业务。按照贷款程序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向贷款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为申请贷款的涉林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林业企业提供开户和结算业务;

(四)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

(五)对贷款资金的用途进行监督、审查,对挪作他用的资金有权提前收回,并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六)提前20天将借款人到期情况通知基金管理中心;

(七)完成基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中心以林权收储担保基金为基础,对贷款提供担保责任。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由基金管理中心根据与经办银行的约定,用林权收储担保基金履行代偿责任。

贷款到期不能偿还且贷款银行不同意展期的,首先由贷款银行组织催收,基金管理中心予以协助。借款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银行给予10天宽限期,若借款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则由贷款银行向基金管理中心提出要求代偿通知书,基金管理中心查实后根据与经办银行的约定履行代偿责任。

基金管理中心代偿后,按抵押合同的约定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追偿,清收贷款本息。清收到位资金返还到基金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管理中心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变更合同而未经基金管理中心书面同意的;

(二)贷款银行允许借款人转让债务而未经基金管理中心书面同意的;

(三)贷款银行允许借款人展期而未经基金管理中心书面同意的。

第十六条 林权收储担保基金贷款管理。贷款银行林权收储担保基金贷款不良率达5%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为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第十七条  担保基金对经办银行林权收储担保基金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担保基金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第十八条 县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要积极支持银行开展林权收储担保基金贷款业务,加强对担保基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共同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郎溪县林权收储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