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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251796/201809-00024
组配分类: 灾后救助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印发《郎溪县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郎防指办〔2018〕4号
生成日期: 2018-09-07 发布日期: 201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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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251796/201809-00024
组配分类: 灾后救助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印发《郎溪县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郎防指办〔2018〕4号
生成日期: 2018-09-07
发布日期: 2018-09-07
关于印发《郎溪县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7 00:00 来源: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县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关于印发宣城市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了《郎溪县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2018823

 

 

郎溪县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农业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宣城市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和《郎溪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置,尽快根除。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管理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领导,负责本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及时决定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统一指挥、组织有关部门、乡镇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要求,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2 部门职责

2.2.1 县农委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确定扑杀范围;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进行评估;开展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消毒、检疫监管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成立郎溪县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领导小组,包德平同志任组长,汪小群、居明林、徐忠俊三位同志任副组长。下设:综合协调组、专家组、现场处置(指导)组、疫情调查组和综合防控组五个工作组。其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组长:汪小群(兼任)

成员:肖雅婷、吴长勇、肖剑锋、县委宣传部人员。

负责协调疫情处置的指令下达、对外宣传、上下沟通、后勤保障,统一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工作。

2)专家组

组长:徐忠俊(兼任)

成员:骆国胜、解政。

负责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赶赴疫点进行现场诊断,采样送检,负责对封锁、隔离、扑杀进行技术指导。

3)现场处置(指导)组

组长:赵华宝

成员:夏金华、王军、疫情发生地乡镇人员。

负责对现场疫点的隔离、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的指导,乡镇一级组织实施。

4)疫情调查组

组长:居明林(兼任)

成员:茆骏、陶天宇、疫情发生地乡镇人员。

负责详细查清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养殖场(户)的养殖数量,发病情况、死亡情况,及时向省、市提供有关情况。

5)综合防控组

组长:徐忠俊(兼任)

成员:宋梦龙、全县所有官方兽医、县公安局人员、县交运局人员、疫情发生地乡镇人员。

负责限制疫区生猪调入调出到非疫区。加强对屠宰场、养殖场的疫情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

2.2.2 在县政府领导下,乡镇人民政府认真做好本区域的人员组织、疫畜扑杀、防治宣传、社会稳定等各项工作,负责本区域发生疫情时封锁令的执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确保一旦发生疫情时能及时扑灭、有力控制。

2.2.3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流通环节动物产品监管,严防病死动物及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

2.2.4 县商务局要指导县新城生猪定点屠宰场加强管理,同时对全县超市动物产品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2.2.5 县交通局要加强生猪运输工具的监督、检查和登记,强化信息交流互通,协助封锁疫区。

2.2.6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非洲猪瘟防控宣传报道,进行正面宣传,增强公众的防范能力和认知水平,降低对非洲猪瘟发生时的恐慌心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通稿;接待、安排有关新闻单位记者采访工作。

2.2.7 县财政局要根据防控需求,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

2.2.8 邮政部门要加强对邮件、快件的检查。

2.2.9 县卫计委要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疑释惑和诊治,切实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2.2.10 县公安局要做好疫区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管理等工作,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对恶意传播非洲猪瘟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协助封锁疫区。

2.2.11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 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畜牧兽医局报告(电话:0563-7021941)

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判定为非洲猪瘟临床可疑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县农委,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按《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要求采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定为非洲猪瘟疫情的检测结果由农业农村部认定并发布。

4 疫情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县人民政府立即召开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作出相应的决定,发布封锁令。全县各乡镇、指挥部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并按程序启动《郎溪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5 应急处置

5.1 临床可疑和疑似疫情处置

5.1.1 接到报告后,县农委组织2名以上兽医人员立即到现场调查核实,初步判定为非洲猪瘟临床可疑疫情的,应及时采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应立即将疑似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复核和确诊。

5.1.2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5.2 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防控建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5.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5.2.2 封锁

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5.2.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县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5.2.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2.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县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消毒,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5.3 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县林业局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县农委与林业局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5.4 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监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5.5 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宣城市农委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县农委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5.6 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各乡镇要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协调配合下,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2 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6.3 条件保障

县农委要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工作。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扑杀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6.4 技术保障

成立郎溪县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专家组,承担非洲猪瘟防控策略和措施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6.5 宣传教育

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