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585N/202312-00008 |
组配分类: |
公开制度 |
发布机构: |
县信访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郎溪县信访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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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19-04-26 |
发布日期: |
2023-12-26 |
郎溪县信访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26 00:00
来源:县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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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维护郎溪县政府部门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机关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保存、制作、发布的信息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三、县信访局依据部门职责主动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四、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县政务公开办公室确认。
五、各科室根据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及时发现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通过来人、来电、网络等多种渠道,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六、发现涉及县信访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或者澄清,消除负面影响。
七、县信访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外,以单位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单位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县委、县政府批准。
八、对未及时澄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