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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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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MB19159667/202403-00049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县应急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郎溪县应急局权责清单分表(行政强制类)(2023年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3-29 发布日期: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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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县应急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郎溪县应急局权责清单分表(行政强制类)(2023年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3-29
发布日期: 2024-03-29
郎溪县应急局权责清单分表(行政强制类)(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3-29 08:54 来源:县应急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备案签发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给予备案的;
3、备案后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备案和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 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及作业场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备案签发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给予备案的;
3、备案后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备案和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