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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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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0MB1714830K/202404-00059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郎溪易普莱斯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年加工3000 吨铝制品配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结果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18 发布日期: 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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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郎溪易普莱斯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年加工3000 吨铝制品配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结果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18
发布日期: 2024-04-18
《郎溪易普莱斯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年加工3000 吨铝制品配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24-04-18 14:44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郎环函〔202446

关于郎溪易普莱斯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年加工3000吨铝制品配件技改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郎溪易普莱斯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郎溪易普莱斯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年加工3000 吨铝制品配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批申请悉(以下简称《报告书)。经专家技术审查及我局集体审议,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县开发区,拟投资1200万元,在宣城得奇金属表面处理中心的33#厂房内改造,不新增用地。取消建设原环评批复的1条镀硬铬线,改为1条铝氧化线,技改前后电镀产品加工总产能不变,仍为3000吨/年。

二、项目业经郎溪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郎科技经信投资20239号文立项,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

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要求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分质回收”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完善项目各类废水收集方案,强化节水措施。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污水治理方案,你公司应将生产废水分类收集暂存后,经架空专用明管输送至得奇电镀中心污水处理厂,协助安徽得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做好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工作。在含镍废水的排放口位置安装一类污染物镍的自动监控设施,确保车间排放口达标排放。

(二)按要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强化废气的收集处理和治理设施有效安全运行,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酸性废气收集经碱液吸收塔处理,硫酸雾有组织排放应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要求,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应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 6 要求。无组织硫酸雾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按要求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减振、消声、隔声降噪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外界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及周边声环境功能区达标。

(四)按要求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分类收集、贮存,分质处置的原则,认真落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工作。依法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全过程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要求。

一般工业固废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

(五)强化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按要求加强运输、贮存、生产等环节风险防范措施,防范污染事件发生。你公司须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及预警体系,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和物资。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风险防控工作纳入项目“三同时”管理。

(六)按要求做好分区防渗,规范设置排放口和固废(含危废)暂存场所。

(七)项目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根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条件有关规定,你单位不得出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组织竣工环保验收,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六、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进行项目建设,未经我局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评文件。   

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郎溪县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日常监管工作。

 

2024418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你公司对本批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抄送:郎溪县经开区管委会、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郎溪县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