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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766868479L/202404-00029
组配分类: 涧西村
发布机构: 新发镇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新发镇涧西村2024年度一季度村务公开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12 发布日期: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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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涧西村
发布机构: 新发镇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新发镇涧西村2024年度一季度村务公开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12
发布日期: 2024-04-12
新发镇涧西村2024年度一季度村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4-04-12 11:24 来源:新发镇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4年度新发镇涧西村

 

 

(第  期)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                          

党支部书记签字(盖章):                                 

村委会主任签字(盖章):                                 

 

 

 

 

1.政策宣传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新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

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个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

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

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

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的措

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选配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城市社区组织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服务体系。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事务公开的内容,做好计划生育宣传、信息通报和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

落实的有关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门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其报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第十四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实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确定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五条计划生育协会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发挥会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示范、宣传、服务和监督作用,协助政府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

第十七条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学校应当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国情教育,并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

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十四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第二十一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菱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需要进行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生育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再生育的。

第二十四条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五条实行以避孕为主的节育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直的避孕节育措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育龄夫妻介绍常用避孕方法及其作用机理、适应症、禁忌症、注意事项等,指导公民选择适合自身的避孕节育方法。

第二十六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好振。

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不得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

第二十七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育龄夫妻,其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财政承担。

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和环情监测、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

第二十八条禁止歧视、遗弃、虐待女婴。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子女。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并将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指导、孕妇产妇保健、胎儿保健和新生儿保健等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三十二条避孕节育手术及恢复生育手术,须由具备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具备手术条件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手术操作规程施行,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申报,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生育证后,凭生育证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恢复生育手术的费用,由受术者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助。

第三十五条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人员提供的避孕药具,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计划生育服务人员负责发放,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发放管理和服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倒卖、变卖政府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避孕药具经营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鼓励和支持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妇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涧西2024年第季度人口死亡情况

序号

组别

姓名

死亡年龄

死亡时间

备注

1

坝头桥

夏发娣

79

2024.1.2

 

2

坝头桥

张玉祥

76

2024.1.6

 

3

旦上

方应华

77

2024.1.11

 

4

高金凤

90

2024.1.14

 

5

下湖村

徐桂龙

45

2024.1.17

 

6

夏家

何登发

67

2024.1.31

 

7

高顺喜

68

2024.2.17

 

8

坝头桥

张洪文

49

2024.3.16

 

9

湖稍塘

肖明凡

93

2024.3.27

 

 

 

 

 

 

 

3.涧西2024年第季度人口出生情况

序号

组别

婴父

姓名

婴母

姓名

出生日期

婴儿性别

胎次

是否计划内

备注

1

坝头桥

*

*

1.3

1

 

2

熊家

*飞

*婷

1.5

2

 

3

栗园

*

*

1.14

1

 

4

潘家

*强

*

1.26

1

 

5

坝头桥

*平

*红

1.26

2

 

6

下湖村

*

*云

2.26

1

 

7

叶家

*国

*利

3.3

5

 

 

4.财务公开

2024年度第季度村级财务收入

序号

收入明细

金额

备注

1

涧西村2023年12月份保洁费

14300

 

2

人大活动室建设补助资金

5000

 

3

调节费

50000

 

4

涧西村新村土地整治点“一事一议”上会资金

45360

 

5

2022年度已入库补充耕地余款

60840.5

 

6

235国道绿化租地费

14050

 

7

涧西村2024年1、2月份保洁费

28600

 

8

涧西村湖东组土地租赁费

34310

 

9

花木交易中心二期征地预付款

990000

 

10

花木交易中心二期征地预付款

990000

 

11

花木交易中心二期征地预付款

990000

 

 

花木交易中心二期征地预付款

990000

 

合计

 

4212460.5

 

 

2024年度第季度村级财务支出

序号

收入明细

金额

备注

1

涧西村2022年度村干部绩效报酬(补齐差额)

33000

 

2

涧西村第三、四季度保洁费

85800

 

3

涧西村郑家复垦工程

36059

 

4

涧西村2020年善士复垦工程

18240

 

5

涧西村2021年旦上复垦工程

9600

 

6

涧西村湖东组土地复垦工程

78707

 

7

涧西村2023年9-12月电信服务费

3956

 

8

涧西村2023年10-12月电费

2049.80

 

9

宣传材料制作费

1344

 

10

参会人员误工补助

4200

 

11

涧西村“新发商会杯”参会人员误工补助

1200

 

12

涧西村五清一改临时用工费

2900

 

13

涧西村2023年民俗文化闹元宵活动费用

19500

 

14

涧西村叶家应墩桥除险加固工程

8670

 

15

涧西村中心村下水道维修工程

11451.6

 

16

广告费

4230

 

17

宣传材料制作费

1932

 

18

广告制作费

936

 

19

办公用品

4419.5

 

20

郎溪县新发镇涧西村人民礼堂改造工程质保金

15172

 

21

郎溪县2023年高素质农民培训工作讲课费

600

 

22

垃圾桶采购费

10000

 

23

餐巾纸、矿泉水等日用物资

2360

 

24

2023年度广告费

5500

 

25

涧西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护费

12000

 

26

涧西村2023年度村务用车费

9580

 

27

劳务派遣代办费

8595

 

28

皖苏花木交易中心人大会议室办公桌椅

3500

 

29

涧西村2023年军属、特困供养拜年费

6000

 

30

涧西村2023年村民组长及网格员补助

18600

 

31

打印机维修及购买硒鼓费用

1620

 

32

村返聘人员养老保险补助

11215.68

 

33

垫付涧西村2023年“救急难”救助资金

1000

 

34

退新发镇2022年涧西村新村、施家村庄整治项目质保金

7600

 

35

涧西村2021年基础设施维修工程质保金

4270

 

36

涧西村栗园大塘维修加固工程质保金

3100

 

37

涧西村改厕工程项目

21000

 

38

2023年235国道绿化租地费

12983

 

39

涧西村2023新村组土地整治整治点整改附属物补偿款

45860

 

40

补村聘用干部2023年基本报酬差额

1560

 

41

新发镇2023年涧西村栗园市级中心村建设工程

400000

 

42

涧西村2023年度村干部绩效报酬打卡发放清册(第一次预发)

77500

 

43

涧西村2023年塘坝整治提升扩容工程

115000

 

合计

 

1122710.58

 

 

 

 

 

 

 

 

涧西村村两委分工、包片情况

王云震(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主持全村全面工作。

包片村民组:全村

联系方式:15956311585

张小兵(党总支副书记、村委委员)负责:农业、文明创建、环保、项目、安全生产等工作。

包片村民组:汪家、柏家、温家、叶家。

联系方式:15056276908

陈进进(党总支委员、村委委员、妇联主席)负责:财务、三资、妇联、民政、统计等工作。

包片村民组:湖东、湖西、潘家、郑家。

联系方式:15956195465

许爱红(党总支委员、纪委委员)负责:党建、人社、卫健等工作。

包片村民组:三寺里、栗园、熊家、涧西。

联系方式:18297571332

徐兰钦(村委副主任)负责:乡村振兴、办公室、档案管理、关工委等工作。

包片村民组:夏家、王家嘴、小湾、善士。

联系方式:15556327490

 曼(村委委员、卫健专干)负责:卫健、文广、新农合、文明创建等工作。

包片村民组:湖稍塘、官殿、高家。

联系方式:18155223322

唐长明(村聘干部)负责:综治维稳、自然资源、水利、人居环等工作。

包片村民组:坝东、坝西、旦上。

联系方式:15056296858

王义明(卫健专干、民兵营长负责;武装、退役军人、防溺水、协助人社、人居环境等工作。

包片村民组:新村、施家、王家。

联系方式:17551022038

 明(见习大学生)负责:共青团、残联及软件资料等工作。

联系方式:17605639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