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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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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095382012R/202404-00037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2024年4月郎溪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1)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07 发布日期: 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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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95382012R/202404-00037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2024年4月郎溪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1)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07
发布日期: 2024-04-07
2024年4月郎溪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1)
发布时间:2024-04-07 15:53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

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郎市监处罚〔2024〕100号

 

郎溪县毕桥镇舒雅美容店(刘曙光)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郎溪县毕桥镇舒雅美容店

92341821MA2RPB1AXK

刘曙光

当事人经营的“茵芮”牌甲油胶(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8日,保质期:两年),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已超过使用期限。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罚款1000元;

2、没收18瓶超过使用期限的“茵芮”牌甲油胶。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日

/

2

郎市监处罚〔2024〕122号

 

郎溪县乐汇美超市(盛广芳)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郎溪县乐汇美超市

92341821MA2TGRLA3G

盛广芳

当事人经营的“潘婷”牌深层滋养发膜(限期使用日期:2021年11月15日),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已超过使用期限。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6盒“潘婷”牌深层滋养发膜;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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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郎市监处罚〔2024〕123号

许生发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许生发

92341821MA2T24KR7J

许生发

当事人经营的“川缘红”牌香辣红油(凉拌菜)(生产日期:2022.06.15,保质期:18个月,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已超过保质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没收涉案的7瓶“川缘红”牌香辣红油(凉拌菜)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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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郎市监处罚〔2024〕130号

安徽火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安徽火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92341821MA2NWC3T5B

陈江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1.罚款1296元;2.没收违法所得704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日

 

5

郎市监处罚〔2024〕135号

郎溪县金路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郎溪县金路超市

92341821MA2RF5QB6N

王金芳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1.没收违法所得5元;2.没收3袋“情人结”儿时锅巴(生产日期:2023.06.01,保质期:9个月);3.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