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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4年1月行政处罚信息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1-19 发布日期: 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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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4年1月行政处罚信息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1-19
发布日期: 2024-01-19
关键词: 行政处罚
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4年1月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2024-01-19 10:12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20241

郎溪腾飞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法定代表人:来**,地址:郎溪经济开发区十字园区永茂大道西段1号

我局于2023年8月28日、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8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调取资料,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查询“郎溪腾飞铸造有限公司”,未查询到你公司在该系统开设账户及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等有关信息。经调查查实如下情形:你公司从事年产1.4万吨汽轮机铸件、阀体阀门铸件等技改项目的生产,生产产生废活性炭、废吸附棉(含漆渣)、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在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内,但你公司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未通过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8月30日再次对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已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开设账户,制定管理计划和申报有关材料。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8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公司产生的危废情况及贮存在危废仓库,但未规范设置危废标志,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未通过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危险废物有资料;

2、2023年8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公司已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已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开设账户,制定管理计划和申报有关材料;

3、2023年8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公司产生的危废情况及贮存在危废仓库,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未通过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危险废物有资料,及整改情况;

4、2023年8月28日执法检查拍摄视频,证明公司产生的危废情况及贮存在危废仓库,但未规范设置危废标志,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未通过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危险废物有资料;

5、2023年8月30日执法检查拍摄视频,证明公司已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6、2023年8月28日执法检查拍摄照片3张,证明公司产生的危废情况及贮存在危废仓库,但未规范设置危废标志;

7、2023年8月30日执法检查拍摄照片3张,证明公司已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8、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的主体资质信息;

9、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封面和115-118页,证明公司危险废物种类和贮存处置要求;

10、关于郎溪腾飞铸造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证明公司危险废物种类和贮存处置要求;

11、公司技改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证明公司危险废物种类和贮存处置要求;

12、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证明公司危废库内贮存的危险废物种类、重量、产生贮存时间等情况;

13、2023年8月28日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截图2张,证明案件线索来源,公司未在该系统开设账户。

14、2023年8月30日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截图1张,证明公司已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开设账户,制定计划、申报了危废有关资料。

1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质。

你公司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未通过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郎)罚告〔2023〕18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核算罚款数额,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11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41

郎溪腾飞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法定代表人:来**,地址:郎溪经济开发区十字园区永茂大道西段1号

我局于2023年8月28日、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8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调取资料,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查询“郎溪腾飞铸造有限公司”,未查询到你公司在该系统开设账户及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等有关信息。经调查查实如下情形:你公司从事年产1.4万吨汽轮机铸件、阀体阀门铸件等技改项目的生产,生产产生废活性炭、废吸附棉(含漆渣)、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在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内,但未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8月30日再次对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已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8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公司产生的危废情况及贮存在危废仓库,但未规范设置危废标志,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未通过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危险废物有资料;

2、2023年8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公司已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已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开设账户,制定管理计划和申报有关材料;

3、2023年8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公司产生的危废情况及贮存在危废仓库,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未通过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危险废物有资料,及整改情况;

4、2023年8月28日执法检查拍摄视频,证明公司产生的危废情况及贮存在危废仓库,但未规范设置危废标志,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未通过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危险废物有资料;

5、2023年8月30日执法检查拍摄视频,证明公司已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6、2023年8月28日执法检查拍摄照片3张,证明公司产生的危废情况及贮存在危废仓库,但未规范设置危废标志;

7、2023年8月30日执法检查拍摄照片3张,证明公司已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8、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的主体资质信息;

9、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封面和115-118页,证明公司危险废物种类和贮存处置要求;

10、关于郎溪腾飞铸造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证明公司危险废物种类和贮存处置要求;

11、公司技改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证明公司危险废物种类和贮存处置要求;

12、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证明公司危废库内贮存的危险废物种类、重量、产生贮存时间等情况;

13、2023年8月28日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截图2张,证明案件线索来源,公司未在该系统开设账户。

14、2023年8月30日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截图1张,证明公司已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开设账户,制定计划、申报了危废有关资料。

1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质。

你公司未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31016送达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环()不罚告〔20233 告知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二、符合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皖环发[2021]33号),免罚清单中第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的”规定,你公司自被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后,立即着手整改,并于检查之日起2日内完成了整改,你公司该项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免罚清单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学习。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1日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20242

安徽诺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法定代表人:孙**,地址:郎溪经济开发区伍牙山路以南、歌场路以西

    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根据《关于2023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和自主验收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交办单(第一批)》(宣环执[2023]50号)交办,2023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你公司新建有汽车零部件喷涂生产线(包含一间半自动喷涂房、一间手工喷涂房、打磨抛光工段、喷涂涂料配料间)、搪塑生产线,不在已办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范围内。2、你公司年产1500万套汽车零部件项目建设的注塑生产线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废气处理设施且已投入生产。检查时,你公司注塑生产线、喷涂生产线均在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关于2023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和自主验收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交办单(第一批)》(宣环执[2023]50号),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安徽诺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资质信息。

3、安徽诺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500万套汽车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材料及批复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注塑生产线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喷涂生产线、搪塑生产线不在已取得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范围内。

4、安徽诺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你公司注塑生产线已完成排污登记。

5、安徽诺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3月开始建设汽车零部件喷涂生产线。

6、安徽诺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证明你公司注塑生产线相关设备的安装使用时间。

7、安徽诺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油漆月度汇总表1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4月至7月油漆用量。

8、安徽诺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4月发货记录表1份,证明你公司注塑生产线、喷涂生产线于2023年4月已开始生产。

9、2023年8月23日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及视频证据,证明你公司注塑生产线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已投入生产,新建喷涂生产线并投入生产,新建搪塑生产线。

10、2023年8月23日检查制作的《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8月24日对法定代表人询问制作的《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注塑生产线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已投入生产,新建喷涂生产线并投入生产,新建搪塑生产线。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节选,证明你公司未批先建的汽车零部件喷涂生产线和搪塑生产线应当办理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和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

12、关于你公司新建的汽车零部件喷涂生产线、搪塑生产线投资额评估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未批先建项目的投资额情况。

1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质。

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你公司注塑生产线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并投入生产,喷涂生产线已投入生产,属于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郎)罚告〔2023〕19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核算罚款数额,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未批先建项目总投资额(1321480元)2.15%的罚款,即处罚款28411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2-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核算罚款数额,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30万元。

罚款数额共计人民币叁拾贰万捌仟肆佰壹拾壹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12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20243

**

性别19******日出生,**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安徽诺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24日对安徽诺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根据《关于2023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和自主验收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交办单(第一批)》(宣环执[2023]50号)交办,2023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该公司新建有汽车零部件喷涂生产线(包含一间半自动喷涂房、一间手工喷涂房、打磨抛光工段、喷涂涂料配料间)、搪塑生产线,不在已办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范围内。2、该公司年产1500万套汽车零部件项目建设的注塑生产线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废气处理设施且已投入生产。检查时,该公司注塑生产线、喷涂生产线均在生产。

你作为安徽诺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负有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关于2023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和自主验收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交办单(第一批)》(宣环执[2023]50号),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安徽诺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资质信息。

3、安徽诺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500万套汽车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材料及批复复印件,证明该公司注塑生产线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喷涂生产线、搪塑生产线不在已取得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范围内。

4、安徽诺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该公司注塑生产线已完成排污登记。

5、安徽诺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2023年3月开始建设汽车零部件喷涂生产线。

6、安徽诺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证明该公司注塑生产线相关设备的安装使用时间。

7、安徽诺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油漆月度汇总表1份,证明该公司2023年4月至7月油漆用量。

8、安徽诺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4月发货记录表1份,证明该公司注塑生产线、喷涂生产线于2023年4月已开始生产。

9、2023年8月23日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及视频证据,证明该公司注塑生产线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已投入生产,新建喷涂生产线并投入生产,新建搪塑生产线。

10、2023年8月23日检查制作的《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8月24日对法定代表人询问制作的《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注塑生产线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已投入生产,新建喷涂生产线并投入生产,新建搪塑生产线。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节选,证明该公司未批先建的汽车零部件喷涂生产线和搪塑生产线应当办理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和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

14、关于该公司新建的汽车零部件喷涂生产线、搪塑生产线投资额评估报告1份,证明该公司未批先建项目的投资额情况。

1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质。

该公司注塑生产线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并投入生产,喷涂生产线已投入生产,属于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郎)罚告〔2023〕20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2-4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你处罚款捌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12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20244

郎溪县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曾**,地址: 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建平镇北大街65号

我局于2023年12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12月22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医院执法检查发现:你医院住院楼负一层有4个房间用于医院肿瘤放疗中心项目建设,目前已浇筑专用墙体,项目处于基础框架建设阶段,该项目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郎溪县人民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证明你医院的资质信息和主体资格。

2、郎溪县人民医院院长曾**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曾**的身份信息。

3、郎溪县人民医院医务科副科长沐**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沐**的身份信息及有权代为医院承认生态环境有关情况的调查事实等事项。

4、郎溪县人民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医院目前所从事的辐射项目及许可情况。

5、郎溪县人民医院门诊住院综合楼及附属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复印件,证明你医院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情况。

6、关于《郎溪县人民医院介入手术设备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证明你医院涉辐射项目已办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情况。

7、郎溪县人民医院住院楼设计图纸(包含负一层肿瘤放疗中心)2张,证明肿瘤放疗中心在医院住院楼设计规划当中。

8、2023年12月22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医院肿瘤放疗中心项目未批先建情况。

9、2023年12月22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医院肿瘤放疗中心项目未批先建情况。

10、2023年12月22日现场检查拍摄视频,证明你医院肿瘤放疗中心项目未批先建情况。

11、2023年12月22日现场检查拍摄照片5张,证明你医院肿瘤放疗中心项目未批先建情况。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证明你医院肿瘤放疗中心项目应当办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类别为“报告表”。

13、关于郎溪县人民医院肿瘤放疗中心的资产评估报告1份,证明你医院肿瘤放疗中心的投资额情况。

1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郎)罚告〔2024〕1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 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核算罚款数额,经集体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医院处建设项目投资额(1236900元)1.8%的罚款,即罚款22264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