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社会公益事业及重点民生领域> 基本医疗卫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索引号:
11341722MB16821626/202307-00057
组配分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布机构: 县医保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民
名称: 关于印发《郎溪县“三医”联动监管协作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7-21 发布日期: 2023-07-21
索引号:
11341722MB16821626/202307-00057
组配分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布机构: 县医保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民
名称: 关于印发《郎溪县“三医”联动监管协作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7-21
发布日期: 2023-07-21
关于印发《郎溪县“三医”联动监管协作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1 16:50 来源:县医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郎溪县“三医”联动监管协作机制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202361

 

郎溪县“三医”联动监管协作机制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医药、医疗、医保工作的衔接和行业监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高质量发展,在药店行业和医疗机构建立医药、医疗、医保联动监管协作机制(以下简称“三医”联动监管协作机制)。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制定的“三医”领域有关法规政策。通过建立“三医”联动监管协作机制,形成部门联合监管合力。不断探索创新监管的方式方法,建立完善长效的“三医”联动监管协作机制,推进“三医”联动监管法治化、常态化。

二、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成立郎溪县“三医”联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委、县医保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委、县医保局分管负责同志、各成员单位的具体业务科室为组成人员。建立郎溪县“三医”联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议临时召开,主要研究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统筹涉及医药、医疗、医保领域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活动安排、重要问题解决等事项,研究解决县域内有关部门在“三医”领域监管和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工作措施和建议,强化医疗、医保、医药行业监管。会议召开3日前由各成员单位提交需研究的议题;会议结束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

(二)信息共享制度。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共享目录清单。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处置、共享本部门相关“三医”领域信息。探索建立“三医”联动监管微信群,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做到信息互通、结果互认,形成工作合力。

(三)联合执法制度。各成员单位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而应由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核查处理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组织开展协同核查处置。成员单位各推荐1-2名执法人员共同组建“三医”联动监管联合执法队伍。发现涉及行业性、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普遍性、多发性问题的,及时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专项整治行动并将联合执法情况及时报县政府。

(四)联合惩戒制度。将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联合惩戒机制。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的轻重、主观过错的大小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评判标准。

三、工作职责

(一)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医疗器械生产、药械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及时移交纪委监察机关。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明确股室负责联络工作。

(二)卫健委: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工作,规范诊疗行为,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县医保局做好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摸排和案件处理工作。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制,规范开展不良反应上报工作。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完成联席会议和工作例会部署的相关工作。

(三)医保局:承担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参保人员和医保医师的检查工作,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实施协议处理、行政处罚。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完成联席会议和工作例会部署的相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长效的医药、医疗、医保协同发展和治理具体工作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对联席会议和工作例会确定事项要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对需要多部门联合办理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县政府列入目标督查。推进各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相应工作机制,推进医药、医疗、医保协同发展和治理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二)强化结果运用。将检查结果作为企业评先评优等方面的依据,并纳入信用体系管理,记录在企业年度诚信档案中,督促企业诚信自律、规范经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进一步体现“放管服”监管新要求。

(三)加强行刑衔接。建立健全涉及“三医”领域的行刑衔接机制。加强案件线索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及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三医”领域监管高压态势。

(四)提升监管能力。各成员单位根据跨部门综合监管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做好人员、技术、设备、经费等保障。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一专多能”的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进行政审批、日常监管与综合执法衔接,提升跨部门执法协作能力。

 

附件:1.郎溪县“三医”联动监管协作机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郎溪县“三医”联动监管协作信息共享目录清单

3.郎溪县“三医”联动监管联合执法队伍名单

4.郎溪县“三医”联动监管联合惩戒机制

 

附件1

郎溪县“三医”联动监管协作机制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吴宜平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黄开志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卫健委主任

            陈迎春  县医保局局长

  员:晋本联  县医保局副局长

戴能顺  卫健委副主任

            朱九金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县医保局党组成员、医保基金监管事务中心主任

刘利智  县卫生健康监督中心主任

            龚卫东  县市场监管局药械化监管股股长

    县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中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黄开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附件2

郎溪县“三医”联动监管协作信息共享目录清单

单位名称

共享项目名称

对接科(股)室

责任人

联系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

市场主体信息

药械化监管股

潘慧

182****3101

监督抽检信息

风险监测信息

日常监管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

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

县卫健委

市场主体信息

政策法规监督股

徐静

159****5786

日常监督信息

监督抽检信息

疫苗严重不良反应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

县医保局

监督抽检信息

医保基金监管事务中心

刘佳

181****9320

日常监管信息

药械集采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

 

 

附件3

郎溪县“三医”联动监管联合执法队伍名单

单位名称

姓名

科(股)室

职务

联系方式

县市场监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中队长

177****7817

夏以伟

药械化监管股

副股长

136****5432

县卫健委

刘利智

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主任

189****5158

方静

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科长

181****3018

县医保局

刘佳

医保基金监管事务中心

主任

181****9320

戴修强

医保基金监管事务中心

副主任

191****8781


附件4

郎溪县“三医”联动监管联合惩戒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经营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诚信守法意识,郎溪县市场监管局、郎溪县卫健委、郎溪县医保局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信用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部门间联合惩戒合力。

一、总体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应坚持信用联合惩戒原则、信用信息共享原则。部门间应打破信用信息壁垒,依法推进信用信息互通、交换和共享。

(二)各成员单位按照共同确定的联合惩戒措施,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着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体系。

(三)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共同治理,通过总结、反馈、宣传等方式,扩大信用联合惩戒的影响力和威慑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具体措施

(一)联合惩戒对象

将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列为联合惩戒对象。

(二)企业信用评级

以受到处罚的次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的轻重、主观过错的大小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作为评定信用等级依据,将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守信、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四级。

(三)联合惩戒措施

对连续3年以上评定为守信等级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各成员单位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政策支持,并作为企业评先评优等方面的依据。

对评定为一般失信等级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可采取以下措施:

1.县市场监管局加大日常监管、监督抽检力度;对整改情况跟踪检查;进行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

2.县卫健委:加大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力度;对整改情况跟踪检查;进行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

3.县医保局增加医保监管现场检查频次;对整改情况跟踪检查;进行约谈医保管理情况。

对评定为较重失信等级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可采取以下措施:

1.县市场监管局加强日常监管、监督抽检和“双随机”抽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责任约谈或突击检查;从严审批该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项目申请、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

2.县卫健委:增加医疗机构现场检查频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责任约谈或突击检查;从严审批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项目申请、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新办申请。

3.县医保局中止医保服务协议1-6个月;列为医保监管重点监控范围;中止服务协议期内不接受与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其他医药机构提出医保服务协议的申请。

对评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可采取以下措施:

1.县市场监管局有证据证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药品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增加日常监管和“双随机”抽查频次,增加监督抽检批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从重处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依法依职权核减企业的经营范围。

2.县卫健委:证据证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医疗服务;增加日常监管频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从重处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依法依职权核减医疗机构的经营范围。

3.县医保局终止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根据医保违法违规情节,在规定期限内不接受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及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其他医药机构提出医保服务协议的申请。

三、信用联合惩戒动态管理

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对联合惩戒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推送给其他成员单位。对于从失信者名单中撤销的医保定点药店和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信用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