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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数据资源局(县政务服务局、县公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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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675880720T/202403-0002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数据资源局(县政务服务局、县公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国建(郎公管罚字〔2024〕5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29 发布日期: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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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675880720T/202403-0002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数据资源局(县政务服务局、县公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国建(郎公管罚字〔2024〕5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29
发布日期: 2024-03-29
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国建(郎公管罚字〔2024〕5号)
发布时间:2024-03-29 08:39 来源:县数据资源局(县政务服务局、县公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刘国建

身份证号:****************

地址:****************

违法事实:S203梅四路(定埠至界岭段)美丽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I标段(项目编号:LXX-GC-GK-2023022),2023322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安徽省郎溪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项目控制价43425265.62元。2023412日开标,424日发布中标公示,中标单位为四川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及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为35812338.882023630日本机关收到宣城市公管局交办的《关于反馈2023年第二季度招标项目大数据分析结果的函》,宣城市公管局委托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数据进行大数据预警分析,经系统分析,浙江奔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海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的投标文件中1项触发指标“同标段文件码雷同”。经调查,浙江奔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海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互串通投标,你在该项目投标中属于重庆海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证据一:宣城市公管局关于反馈2023年第二季度招标项目大数据分析结果的函(附“S203梅四路(定埠至界岭段)美丽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I标段”串通投标线索分析报告):

证据二: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复函;

证据三:授权委托人调查笔录;

证据四:相关人员调查笔录;

证据五:行政处罚听证记录;

证据六:公司投标文件相关资料

本机关已于202434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书面告知你,2024321日,我局依法组织你申请的行政处罚听证,对你提出的答辩意见及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你没有异议。

你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你处以单位罚款数额(250686.37元)百分之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7548.05元。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地点和方式(银行、账号)为:

收款单位:郎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郎溪支行

账号:****************

用途:郎溪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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