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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金融监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郎溪县财政局权责事项清单(2023)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1-18 发布日期: 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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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金融监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郎溪县财政局权责事项清单(2023)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1-18
发布日期: 2024-01-18
郎溪县财政局权责事项清单(2023)
发布时间:2024-01-18 16:15 来源: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金融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郎溪县财政局权责事项清单(2023)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许可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82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6号)附件2第3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市县财政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设立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年度备案、定期核查等多种形式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裁决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 其他权力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备案(设立、变更、注销)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3、《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金〔2020〕21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资产评估机构报送的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以公函编号向社会公开小额贷款公司备案信息。
4.通过日常管理,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备案,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备案公告;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的;
3.在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备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备案申请或者不予备案理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批(设立、变更、解散)初审转报 其他权力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3、《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金〔2020〕22号)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公司申报材料审核、提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转报,不予转报的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领取相关批复材料并送达、信息公开。
4.监督环节责任: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违规设立、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等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作出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初审转报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或初审转报的;
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初审转报,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4.在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备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备案申请或者不予备案理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