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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665A/202402-00035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县交运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分表(行政强制类)2023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2-02 发布日期: 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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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665A/202402-00035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县交运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分表(行政强制类)2023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2-02
发布日期: 2024-02-02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分表(行政强制类)2023版
发布时间:2024-02-02 09:28 来源:县交运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权责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强制 强制卸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1.受理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将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处理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强制 暂扣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1.受理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将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处理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强制 代为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设施或标志 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的管线(道)、电缆等设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受理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将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处理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强制 扣留超限运输车辆 扣留经批准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1.受理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将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处理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强制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1.受理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将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处理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强制 扣留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1.受理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将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处理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强制 对交通运输领域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受理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将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处理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强制 对逾期不履行交通运输领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1.受理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将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处理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