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796400746W/202403-00023 |
组配分类: |
公开制度 |
发布机构: |
县乡村振兴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公开制度】郎溪县乡村振兴局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3-21 |
发布日期: |
2024-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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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796400746W/202403-00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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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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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村振兴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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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公开制度】郎溪县乡村振兴局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3-21 |
发布日期: |
2024-03-21 |
【公开制度】郎溪县乡村振兴局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发布时间:2024-03-21 12:19
来源:县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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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郎溪县乡村振兴局各股室。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四条 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对因情形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及时、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六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郎溪县乡村振兴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