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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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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796400746W/202403-00023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县乡村振兴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公开制度】郎溪县乡村振兴局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21 发布日期: 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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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县乡村振兴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公开制度】郎溪县乡村振兴局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21
发布日期: 2024-03-21
【公开制度】郎溪县乡村振兴局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发布时间:2024-03-21 12:19 来源:县乡村振兴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郎溪县乡村振兴局各股室。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四条  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对因情形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及时、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六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郎溪县乡村振兴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