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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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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4年3月行政处罚信息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01 发布日期: 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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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4年3月行政处罚信息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01
发布日期: 2024-04-01
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4年3月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2024-04-01 16:07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郎)罚〔2024〕5号

安徽一品纺织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公司贮存有污泥的一般固废仓库混合贮存有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和废润滑油空桶,你单位未规范贮存产生的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以上事实,有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郎)罚告〔2024〕2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申请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标准核算罚款数额,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15日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郎)罚〔2024〕6号

安徽奥特弗车用饰件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新建年产450万平方汽车内饰材料技改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笔录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郎)罚告〔2024〕3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诉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贰万肆仟肆佰伍拾叁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