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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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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0MB1714830K/202401-00148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分局权责清单分表(行政许可)(2023年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18 发布日期: 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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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分局权责清单分表(行政许可)(2023年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18
发布日期: 2024-01-18
宣城市生态环境分局权责清单分表(行政许可)(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1-18 15:30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利类型 权利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9.《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规定(2019年本)》的公告》(皖环函〔2019〕891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报送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重大活动形成档案进行登记。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与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条件而受理的;
2.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4.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5.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
5.《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规定(2019年本)》的公告》(皖环函〔2019〕891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报送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重大活动形成档案进行登记。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与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条件而受理的;
2.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4.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5.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报送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重大活动形成档案进行登记。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与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条件而受理的;
2.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4.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5.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报送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重大活动形成档案进行登记。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与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条件而受理的;
2.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4.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5.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报送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重大活动形成档案进行登记。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与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条件而受理的;
2.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4.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5.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