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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003251825H/202401-00034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县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郎溪县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行政许可)(2023年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1-17 发布日期: 2024-01-17
索引号:
11341722003251825H/202401-00034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县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郎溪县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行政许可)(2023年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1-17
发布日期: 2024-01-17
郎溪县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行政许可)(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1-17 11:15 来源:县教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实施层级 备注
1 行政许可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4.《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五、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 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
1、受理阶段责任: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要求审核全部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开办民办学校,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实地考察,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如实呈报评审会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评审委员会意见报局党委会审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下达批复文件,在网站上公布,同时制发办学许可证。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章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办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申办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4、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开办民办学校认定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资料监管不力,导致资料损毁、丢失或者被涂改、替换的;
7、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审批许可过程中发生评审人员向评审对象索要利益回报,或与评审对象串通获取不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省、市、县
2 行政许可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五、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 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三、依法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
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四、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8.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分类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要求,分别制定相应的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对职业技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严格审批、加强监管。
9.《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审批权的通知》(教社管〔2002〕005号):省教育厅不再审批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改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原设置标准不变。省教育厅(含原省教委)已审批过的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一律由所属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举办民办普通初级中学和相当层次的职业教育机构,其审批权限是否下放,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决定。
10.《关于中等职业学校规范类别名称的通知》(皖教职成〔2016〕2号)一、除技工学校外,我省其他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统一规范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教中心、成人中专、职工中专、职业高中不再作为学校名称。
11.《关于加强职业教育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皖教职成〔2016〕5号)三、(一)扩大市级政府统筹管理的权限。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及校名规范审批,由市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1、受理阶段责任: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要求审核全部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开办民办学校,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实地考察,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如实呈报评审会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评审委员会意见报局党委会审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下达批复文件,在网站上公布,同时制发办学许可证。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办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申办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4、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开办民办学校认定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资料监管不力,导致资料损毁、丢失或者被涂改、替换的;
7、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审批许可过程中发生评审人员向评审对象索要利益回报,或与评审对象串通获取不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省、市、县
3 行政许可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要求审核全部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开办民办学校,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实地考察,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如实呈报评审会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评审委员会意见报局党委会审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下达批复文件,在网站上公布,同时制发办学许可证。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办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申办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4、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开办民办学校认定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资料监管不力,导致资料损毁、丢失或者被涂改、替换的;
7、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审批许可过程中发生评审人员向评审对象索要利益回报,或与评审对象串通获取不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与科技商务经信局、文旅局重复
4 行政许可 校车使用许可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 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市、县
5 行政许可 教师资格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245号令)附件4第6项高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委托本科高校认定。
4.《安徽下放民办高职院校独立学院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权限通知》(皖教秘人〔2013〕20号)全省民办高职院校拟聘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一律委托合肥师范学院负责认定;独立学院拟聘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委托依托的本科高等学校负责认定。
1、受理阶段:按《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要求审核全部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测试。以随机抽取方式从评审专家库确定评审委员,组织专家评审论证,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如实呈报评审会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先在网站上公布公示许可名单,然后在申请表上作出同意认定的书面决定,同时制作相应的资格证书,通知申请人到政务中心领取。不予认定的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将决定书寄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阶段责任: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六章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要求,对教师资格证书持有人进行管理,如符合处罚条件,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教师资格确认中,有以下行为追究申报人或工作人员责任: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2、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3、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县
6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第十二条: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应发给休学证书,并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书面审核、实地核查、组织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评审,形成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事由)。
4.送达责任:印发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督:加强后续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中小学生延缓入学或休学核办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核查变更材料,导致违反规定办理延缓入学或休学的;
3.在核办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核办过程中发生工作人员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县、乡
7 行政许可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第五条第一款: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 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省、市、县
8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八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四批取消、合并、下放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皖政办〔2002〕23号),“省体育局下放审批1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 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市、县
9 行政许可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3〕49号)附件4第4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市、县体育主管部门。
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3年第17号,2016年5月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5.《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一、游泳,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三、潜水,四、攀岩。”
6.《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体产〔2013〕5号):“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我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工作,由所在地市级以下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体育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专人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体育主管部门发给《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所有审批项目报市、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 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许可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六条: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关于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的公告》(体育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有关规定,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公告如下::一、潜水赛事活动,二、航空运动相关赛事活动,三、登山相关赛事活动,四、攀岩相关赛事活动,五、滑雪登山赛事活动,六、汽车、摩托车相关赛事活动。”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 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省、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