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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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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003251884L/202307-00138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建平镇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权责清单】建平镇职权目录一览表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7-19 发布日期: 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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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884L/202307-00138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建平镇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权责清单】建平镇职权目录一览表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7-19
发布日期: 2023-07-19
【权责清单】建平镇职权目录一览表
发布时间:2023-07-19 10:10 来源:建平镇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内容

1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核发

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 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并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 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

2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

严格控制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有需要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批准。

3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

负责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并加强日常监管。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审批

负责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

5

受委托对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林木的采伐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负责受理林农林木采伐申请并上报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

6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对辖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等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7

防汛采取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应当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的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若当事人依然阻拦和拖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执法部门做好相关执法工作。

8

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

在村民委员会确定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

9

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10

编制、修改乡道规划

在县级交通部门的协助下,编制、修改乡道规划,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11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负责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12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负责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13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除

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会同公安机关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14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转报

负责低保的受理、审核工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做出确认决定。

15

特困人员供养审核转报

负责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的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做出确认决定。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16

临时救助审核转报

负责对临时救助申请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居住地公示2天后做出确认决定。救助金额较小或情况紧急的,可根据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17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转报

负责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工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18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审核转报

负责对村(社区)报送的评议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19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转报

对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0

辖区内有关争议及矛盾纠纷的调解

辖区内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及经营权流转争议、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争议、企业劳动争议、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等适宜通过人民调解途径化解的纠纷时,乡镇在调查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经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依规调解,化解争议纠纷。

21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公示,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分别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和民政部门。

22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初审

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公示,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分别报上级有关部门。

23

业主委员会、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负责对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进行业主委员、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24

承包期内农村承包地调整的审核

做好农户之间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审核、上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变更材料收集准备等工作。

25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对农村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进行备案。

26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

27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制定本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通过现场检查、调阅资料等方式按计划做好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

28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初审转报

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县级林业部门。

29

医疗救助待遇审核转报

负责对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等实现一站式救助外的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审核、公示和上报。

30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

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进行备案,督促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到其所在的乡镇食安办进行备案,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负责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和备案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分类指导,就餐人数在50至200人的聚餐活动,由本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201至399人的,由所在乡镇派食品安全管理员或宣传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400人以上的,由所在乡镇报请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员进行现场指导;申报地正在流行传染病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31

兵役登记

根据兵役机关的要求,按时通知适龄公民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上级兵役机关批准。

注:本单位行使的职权,主要根据“三定”方案和本单位工作实际确定;一项职权可以由一个科室单独行使,也可由多个科室共同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