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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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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786515750P/202403-0001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县城管执法局2024年行政处罚(5)号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25 发布日期: 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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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县城管执法局2024年行政处罚(5)号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25
发布日期: 2024-03-25
县城管执法局2024年行政处罚(5)号案
发布时间:2024-03-25 10:28 来源:县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备注
郎溪郎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211533439609 曹* 郎城管综执罚决字【2024】05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 经查,当事人郎溪郎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3月7日09时10分左右,在郎溪县郎步街道北大街新华书店门前人行道处,在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作业的行为,影响了城市市容市貌。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①询问调查笔录;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③现场数码照片等证据证实。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 罚款 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郎溪郎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0.050000 2024/3/25 202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