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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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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786515750P/202403-0000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县城管执法局2024行政处罚(3)号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15 发布日期: 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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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县城管执法局2024行政处罚(3)号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15
发布日期: 2024-03-15
县城管执法局2024行政处罚(3)号案
发布时间:2024-03-15 15:31 来源:县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备注
陈* 自然人 郎城管综执罚决字【2024】03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经查,当事人陈*于2024年2月29日16时20分左右,在郎溪县郎步街道第一步行街内,在第一步行街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行为,影响了城市市容市貌。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①询问调查笔录;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③现场数码照片等证据证实。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罚款 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陈*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0.010000 2024/3/15 2024/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