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稳六保> 政策文件
索引号:
113417220032517000/202403-00029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中共郎溪县委办公室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饮水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办〔2024〕10号
生成日期: 2024-03-10 发布日期: 2024-03-12
索引号:
113417220032517000/202403-00029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中共郎溪县委办公室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饮水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办〔2024〕10号
生成日期: 2024-03-10
发布日期: 2024-03-12
中共郎溪县委办公室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饮水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2 10:24 来源: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饮水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中共郎溪县委办公室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饮水安全长效管理

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县饮水安全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建设,根据《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8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9〕37)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立健全饮水安全工作常态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建设现代化美好郎溪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县级政府是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县负总责、镇(街道)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加强供水单位规范化管理,提高供水保证率、水质达标率和服务水平,保障供水安全。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建设,强化对供水企业的监管,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

城乡统筹。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统筹区域供水总体布局,加快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实现城乡供水服务均等化。在工程规划、资金安排和技术支持上,对出列村、未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村予以倾斜。

(三)目标任务。建立健全“一个体系、三个机制”,即城乡统筹、设施完备的供水工程体系,责任明确、分工协作的监管责任机制,管理专业、运行规范的工程管理机制,财政扶持、要素支撑的政策保障机制,不断提高供水保障与服务水平。

二、建立城乡统筹、设施完备的供水工程体系

(一)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按照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统筹城乡供水布局。依托龙须湖水库、天子门水库、郎源水库、塘埂头水库等可靠水源,逐步实现县域供水管网“一张网”、水源互为备用、水量相互调剂。依托规模供水企业的技术、管理优势,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建立一体化的城乡供水网络系统,实现城乡居民共享优质供水。

(二)实施区域供水规模化。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合理划分供水分区,根据水源条件确定工程规模,完善县域内规模化供水工程布局。按照“全县统筹、分区分片、适度联网、分步实施”的发展思路,结合水源、地形等条件,通过收购、兼并私营供水企业等方式,实现区域供水规模化。

(三)实施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改造。对地处偏远、人口分散等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根据水源条件、用水需求等进行改造提升,提高供水保证率;根据不同供水规模和水处理要求,优化水处理工艺,完善净化、消毒设施配备,保证供水水质达标。

(四)加强供水水质检测。县卫健委(疾控中心)负责对全县供水单位每月开展一次水质检测,做到水质检测“全覆盖”。对水质检测不达标的供水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整改不到位或拒不履行整改责任的供水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罚。规模水厂(日供水量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下同)应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按照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巩固提升农村供水水质净化消毒和检测工作的通知》(皖水农〔202048号)要求每日开展水质检测,做好日检记录。引导小型私营供水企业比照规模水厂开展水质日检工作。

三、建立责任明确、分工协作的监管责任机制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县级政府负责统筹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落实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主体和经费。镇政府(街道办)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管,确定相应的管理人员协助供水管理单位做好辖区内供水设施维护等。村级配合做好村内供水设施维护、水费收缴等工作。

(二)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县水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县住建局负责监管城区供水及其管网延伸工程,县财政局按要求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补助、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等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县卫健委负责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建立全县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 划定及保护、设立水源地保护区标志、开展水源水质监测。县发改委负责供水水价等价格核定。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供水水价等价格监管。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落实饮水安全工程用地政策。县税务局负责落实饮水安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县供电公司负责落实饮水安全用电优惠政策。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

(三)压实供水单位责任。供水企业应配备相应人员开展水源巡查、水质自检、供水设施检修和维护等工作并做好记录,负责向用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建立运行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水费收缴等情况,接收群众监督;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开通24小时服务电话,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提高用水户知晓率和满意度;建立管理台账制度,明确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跨镇(街道)的农村供水工程由县级领导作为行政责任人,跨行政村的农村供水工程一般由镇(街道)领导作为行政责任人,单村供水的一般由村委会负责人作为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由县、镇(街道)两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相关人员担任。管理责任人由供水企业负责人担任。

四、建立管理专业、运行规范的工程管理机制

(一)推行供水工程专业化运营。按照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鼓励通过依托县自来水总公司和区域性规模化供水企业或者单独组建等方式,成立县级或区域供水公司(集团),承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统一经营管理工作,实行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对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按镇(街道)组建管理公司或实行农民用水协会管理,也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管理,实现管理维护专业化。

(二)推进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供水单位应健全生产运行、水质检测、水费收缴、维修养护、安全生产、日常巡查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净水和消毒设施运行管理,开展供水设施巡检、维护,加强水质检测,确保水质达标。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建立用水户台账,努力降低生产单耗。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建立维修抢险队伍,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和便民服务水平。规模水厂要做到全日制供水。

(三)强化供水设施保护。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附件应设置明显保护标志、预留联系电话。分级明确供水设施保护责任主体,进村管网以上供水设施保护责任主体为供水单位,村级管网及附属设施保护责任主体为受益村委会,入户设施保护责任主体为用户。供水单位应与受益村委会、用户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协议,明确保护范围及职责。建立供水管网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供水管线的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损毁或破坏管网行为。对农村道路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以及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实施可能影响农村供水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与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供水单位商定供水设施保护措施或者迁移、重置方案,所需费用计入拟建项目投资,所在地政府负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对损坏供水设施的,行政责任人应责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停止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要明确赔偿责任;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设立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县卫健委负责监测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并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供水单位要加强对水源地巡查,按要求开展水源水、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自检,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污染的,及时向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卫健委、县水利局等部门报告。

(五)规范自来水价格和收费管理。自来水价格由县发改委等部门核定,全县镇村居民执行统一水价(不高于2.2/吨),按照每户实际使用量据实收取,严禁设置“最低消费”和“开户费”。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缴纳水费,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应配合供水企业做好水费收缴工作,保障供水企业正常运营。

五、建立财政扶持、要素支撑的政策保障机制

(一)建立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制度。县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因执行水价低于成本水价导致的政策性亏损、重大维修、水费收入难以保障正常运行等。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制定运行维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各镇(街道)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饮水安全保障方案,保障供水单位正常运营。在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时应优先考虑出列村,在投资政策上予以倾斜,日常工作中加强指导。

(二)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优惠政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项目用地选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要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适当简化程序,确保土地供应。对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三)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开展供水单位制水、维修、水质检测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有条件的可以邀请专家开展专业知识、实际应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培训工作,提升供水单位从业人员业务水平。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县直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水利、发改、财政、卫健、环保、住建等单位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二)广泛宣传引导。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全社会重视饮水安全、加强供水设施保护、增强用水缴费和节约用水意识,提升供水单位服务意识,为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三)强化考核监督。实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重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进行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