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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科技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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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MB1722734F/202402-00001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县科技经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县科技经信局公共服务清单目录(2023年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2-01 发布日期: 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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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MB1722734F/20240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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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科技经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县科技经信局公共服务清单目录(2023年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2-01
发布日期: 2024-02-01
县科技经信局公共服务清单目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2-01 16:18 来源:县科技经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监督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地震局,本级党委、政府

监督途径:上级主管部门通过实地调研、书面汇报、年度考核等多途径加强监督;本级政府通过会议、汇报总结等途径加强管理与监督。

监督电话:0563-7012656

分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事项类别
1 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和名人申请推荐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促进会《关于组织开展第四届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和名人评审认定工作的通知》(皖工美促[2016]4号文件)六、申报程序:上述内容审核无误后,各市、直管县经信委对有关材料加盖公章,对申报材料和产品进行初评,提出推荐人选,在《申报表》(附表1)上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依申请服务
2 组织参加中国(贵州)国际酒类博览会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依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参加第六届贵州酒博会的通知》(皖经信明电〔2016〕99号),借此平台展示了我市酒业的整体实力和影响力,拓展省外市场。 主动服务类
3 组织水泥企业特殊岗位人员培训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的公告》(工原〔2010〕第129号)第三章第十五条:每年按计划对检验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建立培训人员档案,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2.《安徽省经信委关于贯彻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加强水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皖经信原材料函〔2011〕534号)第四条:各市经信委和省建材工业协会要加强对水泥企业化验室主任、质量统计人员、检验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培训考核。 主动服务类
4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许可初审转报 行业管理办公室(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 依申请服务
2.《安徽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17号令,2009年3月1日施行)第八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并提交能证明符合条件的材料。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按程序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订)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等材料,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4.《安徽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17号令,2009年3月1日施行)第八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条例》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并提交能证明符合条件的材料。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负责对其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5 省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报 中小企业促进股 《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皖经信中小合作〔2015〕122号)第一章第四条: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青团组织负责本地区创业基地的建设培训、指导扶持、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依申请服务
6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 中小企业促进股 1.《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工信部联科〔2010〕540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依申请服务
2.《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皖经信科技〔2014〕130号)第四条: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负责全省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7 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申报 中小企业促进股 1.《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6(1053号)第6条: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集聚集约发展、创业创新发展,同时,加强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或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依申请服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5号)第1条: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产业集群专业镇重点企业、成长性小型微型企业及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  
8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推荐初审转报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1.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加强标准化工作。 依申请服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2016-2020 年)》发展目标中提出:培育认定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100个。
3.安徽省政府《中国制造2025 安徽》:继续开展标准化示范企业创建。
4.《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皖经信委规划函〔2013〕249号)第二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9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第八条:企业通过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二)两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三)其他有关情况。第九条: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依申请服务
10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1.《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省经信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直管县经信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依申请服务
11 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申报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一)《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皖发〔2015〕13号),(五)强化政策支持。进一步聚焦发展重点,突出目标导向,整合省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发挥好每年20—3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专项引导资金作用,设立总规模800—1000亿元的产业发展基金,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 依申请服务
(二)省财政厅、省经信厅《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6〕1053号)第十条  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初选后行文上报省经信厅。
12 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申报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1.《安徽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2142号)第十九条:省经信委对技术创新资金的项目审查负责,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审定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做好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2.《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4〕130号)第四条: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负责全省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3.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依申请服务
13 省民营企业主导制定标准奖补资金申报 中小企业促进股 安徽省经信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印发《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依申请服务
14 安徽工业精品推荐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1.《关于印发“安徽工业精品”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8〕182号):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追求卓越,统筹推进,树立标杆,着力打造一批“安徽工业精品”,全面提升我省制造业质量水平、品牌优势,努力把“安徽工业精品”打造成中国制造标杆和安徽制造、安徽品牌的“金字招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依申请服务
15 中国电子信息博览会企业推介参展 信息化推进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五届中国电子信息博览会的通知》(工信厅电子函〔2016〕694号:为充分展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最新发展成就、加快促进信息消费、引导信息技术产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与深圳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中国电子信息博览会。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本地区电子信息企业按照专业参展、参观,共同做好博览会的筹备工作。 主动服务类
16 省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名单推荐 信息化推进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行动计划(2013-2018年)的通知》(工信部信〔2013〕317号):各地负责开展区域企业两化融合整体性水平测度和等级评定,树立一批示范企业。 主动服务类
17 市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指导 信息化推进股 《宣城市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6〕192号)》 依申请服务
18 省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支持申报 信息化推进股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540号)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六)强化信息网络安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支撑体系建设,加强政府部门及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网络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扶持信息安全服务业发展等重点项目。 依申请服务
19 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推荐 信息化推进股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3号)全文。 依申请服务
2.《关于开展申报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的通知》(皖经信推函〔2017〕1348号):三、申报条件和程序(二)试点企业由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推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试点企业应重点围绕一个方向开展试点工作。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企业可优先推荐。已列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不再申报。
20 组织参加中国(国际)软件产业博览会 信息化推进股 中国国际软件博览会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唯一保留主办的全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领域专业展览。软博会对于展示产业成果、宣传产业形象、加强产业交流、推动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中国国际软件博览会自1997年以来已经连续成功举办了20届,此平台是展示安徽省软件产业总体概况、重点软件企业、安徽名牌软件产品和优势特色产品的的重要窗口,也是我省软件产业交流的重要途径。 主动服务类
21 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及体验中心申报推荐 信息化推进股 1.《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意见》(皖政〔2014〕26号):(一)实施信息产品创新工程。充分利用我省在智能语音、新型显示、智能制造、软件集成等方面的产业基础和技术优势,大力推进智能终端产品创新发展,增强电子基础产业创新能力,提升软件业支撑服务水平。重点支持智能语音电视、汽车语音导航、教育语音产品、智能语音呼叫、移动互联网语音应用、智能终端(穿戴)、工业软件、惠民信息集成软件、WiFi应用软件、移动金融等信息产品创新和示范应用,积极促进终端与服务一体化发展。 2.省经信委《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安徽省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通知》(皖经信软件〔2016〕153号):二、程序和条件。(二)认定程序:按照属地化管理,由各市经信局组织申报。省经信局组织评审,并授牌。 依申请服务
22 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园)申报推荐 信息化推进股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园)组织申报和创建发展工作的通知 》(皖经信电子函〔2016〕789号):各市、直管县经信委对照申报条件,认真梳理本地区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园)建设情况,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并将申报材料报电子信息处。 主动服务类
23 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培训 经济运行股(民营经济股)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主动服务类
24 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 经济运行股(民营经济股) 《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21〕10号) 主动服务类
25 省级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报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一)《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节能资金,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能源的合理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以及节能宣传、培训、监测、奖励等。 依申请服务
(二)《安徽省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4〕2164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工业企业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节水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等事项的财政性资金。
26 开展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专项行动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1.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扎实推进绿色发展着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实施方案》。 主动服务类
2.《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在工业领域开展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在全省工业领域滚动实施‘五个一百’专项行动,即‘壮大100户节能环保生产企业、推介100项节能环保先进技术、推广100种节能环保装备产品、实施100个节能环保重点项目、培育100家节能环保服务公司’。
27 节能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1.《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第二十八条: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节能工作的主要职责:(五)组织协调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主动服务类
2.省经信委节能处三定方案:指导和推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28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科技事业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2.《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三条: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认定制度。 3.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4.《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充分认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及时成立认定管理机构,共同做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依申请服务
29 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共享服务 科技事业股 按照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文件具体文件,按要求执行。 依申请服务
30 科技特派员网络认定注册 科技事业股 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特派员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等六个办法(指引)的通知(皖科特派办[2022]2号) 依申请服务
31 组织申报国家重大项目补助 科技事业股 《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重大项目,省、市(或县)按国家下拨经费的5%—10%比例分别予以补助,省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第七条:申请奖励补助单位每年按照省科技、财政部门年初发布的通知要求,提供用于研发项目的关键仪器设备购置清单、购置发票、有关机构认定文件、市(县)先行奖励补助等证明材料,由所在市科技部门受理,并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科技部门。 依申请服务
32 组织申报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发放 科技事业股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1号):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依申请服务
33 组织申报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考核奖励发放 科技事业股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依申请服务
2.《安徽省加强实验室建设实施细则》第七条: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4 组织申报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认定的动植物新品种省级研发奖励 科技事业股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第八条: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获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可申请研发后补助,省后补助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市(县)。其中国家重点新产品,省按企业当年新产品销售收入统计数据,排序前1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60万元;排序31名以后的,每个产品补助30万元。企业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本省投入生产,可在获批3年内申请补助;一、二、三类新药销售额分别排前10名的,一类新药补助150万元,二类新药补助100万元,三类新药补助50万元。企业获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省对每个新品种补助30万元。 依申请服务
35 组织申报研发设备补助 科技事业股 《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第三条:省、市(县)联动支持企业。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先行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再由省按不高于市(县)的额度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第四条:对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一)年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企业;(二)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三)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省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四)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第五条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省、市(县)分别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省、市(县)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 依申请服务
36 组织申报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收购研发机构补助发放 科技事业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省、市(县)分别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省、市(县)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 依申请服务
37 组织申报大型科学仪器共享补助 科技事业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实施细则》第四条:省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维护、运行和人员培训等。设备租用单位所在市(县)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依申请服务
38 组织申报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补助 科技事业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市(县)先行补助不超过20%,省按不高于市(县)补助额度予以补助。省每年对各市科技重大专项投入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依申请服务
39 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助 科技事业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 依申请服务
40 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补助发放 科技事业股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第五条: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根据认定指标得分情况,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企业研发团队。 依申请服务
41 组织申报技术交易补助 科技事业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第七条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皖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省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给予技术输出方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依申请服务
42 组织申报省市共建的企业实验室 科技事业股 《安徽省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实施细则》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实验室,省市择优共建: 依申请服务
(一)依托单位为我省企业的国家级实验室;
(二)依托单位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三)新申请建设的省级企业实验室,依托单位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亿元,符合《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本条第(二)项规定。
43 组织企业开展研究开发项目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定 科技事业股 企业报税务机关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有异议的研发项目 依申请服务
44 技术转移中产学研对接服务 科技事业股 企业与服务机构、高新等广泛建立合作关系,按照标准化规程走访企业挖掘企业需求,为中小企业创新需求及商务需求提供解决方案,实现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及研发能力与企业创新需求有效对接。 依申请服务
45 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推荐 科技事业股 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16年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备案的通知》(科计秘〔2016〕470号):各市(县)要围绕省委省政府调转促“4105”行动计划创新驱动发展工程和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相关任务,重点推进依托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省创新型(试点)企业或市级工程中心单位组建省级工程中心;支持中央和省属高校院所联合本省企业产学研共建。各市(县)科技局接此通知后,加强指导,对照条件,认真遴选组建。 依申请服务
46 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申报推荐 科技事业股 1.《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19条: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共建经济实体、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 依申请服务
2.省科技厅等八部门《关于促进产学研结合构建和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实施意见》全文。
47 省院士工作站申报推荐 科技事业股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支持企业引进和培育人才。对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建站资助。 依申请服务
2.《关于印发安徽省院士工作站实施意见的通知》(科人〔2009〕169号)第5条:院士工作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组建,经所在市、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报省科技厅登记备案。
48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认定推荐转报 科技事业股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国科火字〔2011〕123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1.审核公示。省高企认定办对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类型进行确认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简单更名的企业,由省高企认定办确认后公示;对于复杂更名的企业,省高企认定办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进行实地审查),对审核通过的企业予以公示。经审核,更名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依申请服务
2.报送备案。更名企业经公示无异议的,省高企认定办报送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回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49 省级重点实验室认定推荐 科技事业股 根据《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科基〔2017〕20号)、《安徽省联合共建学科重点实验室实施方案(试行)》(皖科基地〔2022〕7号)等规定,一、申报条件 依申请服务
(一)依托单位必须为在皖注册的法人单位且诚信审查无异议,申报依托的实验室或创新平台已运行和对外开放2年以上。
(二)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省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研究水平居省内一流,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实验室拥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以及年龄、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固定科研人员一般不少于30人。
(四)实验室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和设施,独立物理空间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米,依托单位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建设、运行和实验经费保障。
(五)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每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或实验室年均研发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
(六)联合实验室以企业牵头,一般以一家企业和一家高校院所共建为主,不排斥其他合作方;须在附件材料中提供共建双方长期有效的合作共建协议,并明确平台建设、研究任务、经费投入、人员配置、成果知识产权等。
50 省科学技术奖申报推荐转报 科技事业股 省科技奖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1、省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人员。 2、省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下列人员、组织: (1)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人员; (2)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3)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4)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组织。 3、省科技奖技术合作类授予省外、境外的下列人员、组织: (1)在我省传播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2)与我省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3)促进我省与省外、境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4、对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的人员,授予重大科技成就奖。 依申请服务
51 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推荐转报 科技事业股 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有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依申请服务
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的运营管理机构,正常运营时间一年以上。 (二)孵化器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三)具有一支较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的专职运营管理团队,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职工总数70%以上,具备孵化器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比例达30%以上。 (四)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五)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孵化场地不得超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在同一个县区范围内。 (六)综合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1家以上,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10%以上。 (七)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20%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八)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九)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十)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产业聚集度应达到75%以上,即就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数量应占该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52 组织申报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 科技事业股 1.《安徽省2016年度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公告》:公司正式注册且市扶持资金到位后,由各市科技局于2016年6月8日前将申请省科技团队在皖创新创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省扶持资金”)的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省科技厅对外科技合作处。(每年均下发通知) 依申请服务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53 国家、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审核转报 科技事业股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1、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承担过国家级或省部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研发方向与《规划纲要》中确立的重点领域相一致;2、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队伍、渠道和资金来源,设有专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3、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并积极在现有合作基础上不断拓展国际合作渠道,深化合作内涵;4、已取得显著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效,合作成果具有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人才引进成效明显;5、对本地区、本领域或本行业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依申请服务
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1. 申报单位应是在本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并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 2. 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人才团队和资金来源,设有专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3. 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体现管理创新的实施方案。 4. 在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及人才引进方面有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 5. 对本地区、本领域或本行业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  
54 组织申报省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奖励 科技事业股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等的通知》(皖办发〔2015〕61号):统筹科技资金,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市或县(市、区)分别给予10万—30万元补助。 依申请服务
55 科技型企业入驻孵化器受理 科技事业股 符合《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科高〔2018〕2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科高〔2016〕14号)规定的在孵企业条件。 依申请服务
56 省级众创空间推荐转报 科技事业股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41号):全面探索开展“众创空间”认定和备案登记工作。(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依申请服务
2.《关于印发<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科高〔2016〕14号)第五条: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程序:(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市科技局提出申请;(二)市科技局初审合格后,向省科技厅出具书面推荐意见;(三)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且运行良好的众创空间予以备案。
57 为入孵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科技事业股 该事项为经常性、常态化公共服务事项。 主动服务类
58 省级创新型企业试点推荐 科技事业股 1.具有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依申请服务
2.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研发费用占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处于同行业前列。有较高水平研发机构,具有行业技术领先地位。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3.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近三年连续盈利。资产负债率合理,治理结构健全,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形象。通过质量管理等认证,制药企业通过国家GMP认证。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比较健全。
4.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能够带动行业技术进步。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细分)位居前列,有较大的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发展潜力大。拥有省部级以上名牌产品或知名商标。新产品(新服务)或采用新工艺带来的销售收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20%以上。
5.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良好的企业文化。主要负责人重视技术创新。制定了技术创新规划或技术创新成为企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鼓励创新的薪酬激励和奖励表彰制度比较健全。工会组织健全,正常开展活动,企业劳动关系和谐。职工技术创新活跃,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59 组织申报新认定的省级创新战略联盟奖励 科技事业股 1.《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九条: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共建经济实体、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 2.省科技厅等八部门《关于促进产学研结合构建和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实施意见》“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工作 (一)根据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精神,开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工作,积极探索联盟运行及产学研合作的新机制和新模式。(四)省科技厅负责对联盟组建的必要性、技术性和组织形式进行审核。联盟审核采取成熟一个审核一个的方式进行。经审核拟作为试点的联盟,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教育厅、国资委、总工会和开发银行予以确认,并报科技部备案。符合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条件的,由联盟提出申请,省科技厅向科技部申报。” 依申请服务
60 举办科技活动周 科技事业股 《关于举办2023年安徽省科技活动周的通知》(皖科才秘〔2023〕137号) 主动服务类
61 举办各类科普教育展览、讲座 科技事业股 该事项为经常性、常态化公共服务事项。 主动服务类
62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盐政管理股(地震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依申请类
2.《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推进地震安全社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和教育基地等建设,利用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增强公民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应急救助能力。
63 指导协助督促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盐政管理股(地震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2.《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和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救援演练等工作。 依申请类
64 指导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 盐政管理股(地震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 依申请类
65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的技术指导 盐政管理股(地震办)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 依申请类
66 地震宏观异常调查核实 盐政管理股(地震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七条: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依申请类
2.《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自然现象,可以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登记、组织调查核实,并予以回复。
67 农村民居建设抗震技术指导 盐政管理股(地震办)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提供下列抗震技术指导和服务 。(一)开展农村住宅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制定农村住宅建设技术标准,编制适合不同地区、不同需求的农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向建房农民免费提供;(二)开展地震环境和场地条件勘察,提供地震环境、建房选址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农村住宅建设选址、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提供依据;(三)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建筑抗震基础知识、房屋结构抗震方法、房屋抗震加固等施工技术培训;(四)开展农村村民住宅抗震性能调查研究和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 依申请类
68 地震信息发布 盐政管理股(地震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依申请类
第三十一条:国家支持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的建设。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快速判断致灾程度,为指挥抗震救灾工作提供依据。
第五十二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
69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查询 盐政管理股(地震办) 《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五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企业等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依申请类
对已经完成区域评估范围内的有关建设工程,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建设单位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及相应抗震设防要求。
70 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参数确定 盐政管理股(地震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依申请类
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2.《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8月17日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修订)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五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报告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将其承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报告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依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予以核定。
71 地震业务知识的培训 盐政管理股(地震办)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救援演练,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依申请类
72 新型墙体材料宣传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1.《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以及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宣传,引导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增强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意识。2.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原〔2015〕309号(三十)开展宣传教育和检查。加大培训力度,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的培训。开展形式多样的绿色建材宣传活动,强化公众绿色生产和消费理念,提高对绿色建材政策的理解与参与,使绿色建材的生产与应用成为全行业和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  主动服务类
73 组织参加新型墙体材料培训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1.《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以及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宣传,引导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增强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意识。2.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原〔2015〕309号(三十)开展宣传教育和检查。加大培训力度,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的培训。开展形式多样的绿色建材宣传活动,强化公众绿色生产和消费理念,提高对绿色建材政策的理解与参与,使绿色建材的生产与应用成为全行业和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  主动服务类
74 散装水泥技术培训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十七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其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人免费进行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 主动服务类
75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推广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技术先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经济适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的研究与开发,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科技成果的转化,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技术改造,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向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推广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支持建设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示范工程,拓宽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范围。 主动服务类
76 开展散装水泥宣传活动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宣传,鼓励、支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散装水泥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商务部商办流通函﹝2016﹞193号) 主动服务类
77 能源信息发布服务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 主动服务类
78 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七条:省及有条件的市、县设立节能监察机构。节能监察机构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二)开展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主动服务类
79 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申报初审转报 行业管理办公室(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发改运行规〔2017〕1690号):“第四十条 各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每年制定能力建设(培训)工作方案,充分发挥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在宣传培训、技术推广、案例分析、成果展示等方面的作用,并通过考核和激励手段促进各类电力需求侧管理专业从业人员加强培训。” 主动服务类
80 受理违反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投诉和举报 行业管理办公室(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关于同意调整省经信委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皖编办〔2015〕56号)“受理违反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投诉和举报”。 主动服务类
81 组织参加安徽省江淮杯工业设计大赛 信息化推进股
82 组织参加省经信委组织的培训班 中小企业促进股 《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21〕10号 主动服务类
83 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 中小企业促进股 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 依申请服务
84 国家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推荐 中小企业促进股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科〔2015〕458号印发《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依申请服务
85 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初审转报 中小企业促进股 (一)《关于举办安徽省“江淮杯”工业设计大赛的通知》(第一、二、三届)及活动方案: 参赛者登录安徽省第三届“江淮杯”工业设计大赛官网(网址:http://2016id.aheic.gov.cn)注册报名;参赛者登录大赛官网在线提交作品;大赛组委会通过中央和省内外新闻媒体、资讯平台发布大赛信息,并开通官方网站。 依申请服务
(二)公开承诺及已经常性、常态化、为社会公众、企业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
86 国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 中小企业促进股 1.《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皖经信明电〔2013〕112号) 第五条: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按属地原则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初审。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依申请服务
87 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推荐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1.《关于组织申报第二十二届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和安徽省第十届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通知》(皖企联字〔2015〕8号)全文。 依申请服务
2.《安徽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审定和发布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成果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安徽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推荐报告书》,注明成果主要内容、理论依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产生的效果以及主创人员和参与人员等项目,并附具管理创新成果总结及经济效益综合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签字、单位盖章,然后按规定份数报送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省经信厅。
88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 (工信部联科(2010)540 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依申请服务
89 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一)工信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和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依申请服务
(二)《安徽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2142号)第十九条:省经信厅对技术创新资金的项目审查负责,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审定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做好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
(三)省经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4〕130号)第四条 省经信厅、省财政厅联合负责全省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90 内外资技术改造项目免税确认初审转报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关于办理安徽省技术改造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皖经投资〔2006〕37号)第4点:“申请办理确认书的程序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内资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部门以正式文报省经信厅(省属企业可直接报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审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部门以正式文报省经信厅(省属企业可直接报省经信厅),由省经信委审核后出具确认书。项目单位凭确认书等材料,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依申请服务
91 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材料初审转报 行业管理办公室(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 1.《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评定程序:(一)申请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向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评定申请,按要求编制《申请报告书》。(二)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报告书》一并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92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转报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关于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皖安监三〔2012〕107号)第二条第五项第四款: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需经安全可靠性论证,由省经信厅牵头对企业拟采用的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依申请服务
93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进行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依申请服务
(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34号令)第二十七条: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三)《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皖经技术〔2008〕174号)第一章第二条:我省对全省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
94 省级新产品鉴定推荐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进行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依申请服务
(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34号令)第二十七条: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三)《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皖经技术〔2008〕174号)第二条:我省对全省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
(四)安徽省经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0〕48号):(一)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申请鉴定,应当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书面申请和送审技术资料,对具备鉴定条件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鉴定。
95 举办产学研对接会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一)《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19条:建立产学研联合协调机制,鼓励企业同高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开展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 主动服务类
(二)省市关于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相结合政策文件。
96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宣城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宣经投资〔2009〕121号)第二条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我市对主要行业(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引导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依申请服务
97 安徽省制造业创新中心推荐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6〕227号)第十五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设立的领域、条件、应准备的有关材料等印发组织申报文件。第十八条创建单位制定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和运行方案等有关材料,经所在市经信部门审核。 依申请服务
98 国家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申报推荐 信息化推进股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软函[2016]140号)二、工作程序及要求(一)试点企业由部机关相关司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或有关行业协会推荐。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试点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30家。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试点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10家,其推荐的数量不计入所在省(自治区)。各全国性行业协会推荐的试点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10家。各中央企业集团推荐的试点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5家。申报试点企业只能通过一个渠道推荐。 主动服务类
(二)《关于开展国家级省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皖经信推函〔2016〕186号)第二条1.试点企业由各市、直管县经信委推荐至省经信委,省经信委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市、直管县经信委推荐的国家级贯标试点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3家。
99 省电子信息制造专项资金申报 信息化推进股 (一)《安徽省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540号)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安排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经信委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申报、评审、论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依申请类
(二)《安徽省省级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4〕1398号)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一个(类)专项,一个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分项或分类制定。
100 省、市科技创新政策宣传 科技事业股 该事项为经常性、常态化公共服务事项。 主动服务类
101 科技政策咨询 科技事业股 该事项为经常性、常态化公共服务事项。 主动服务类
102 全国优秀科普作品推荐 科技事业股 该事项为经常性、常态化公共服务事项。 主动服务类
103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推荐 科技事业股 根据《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 依申请服务
第十条 申报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
  (二)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
  (三)有两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
  (四)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有独立的网站;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
  (五)机构主要领导者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有符合规定的专职人员,综合性技术转移机构专职人员在20人以上;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科技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
  (六)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
  (七)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
  (八)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知度和知名度;连续两年无投诉、无诉讼,或有投诉但机构无责任,有诉讼但从未败诉。
104 安徽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推荐 科技事业股 《安徽省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培育和发展技术转移机构,完善技术转移体系,提升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现就推动本科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全面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出台《关于加快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的通知》,二、重点任务 依申请服务
1.实现技术转移机构全覆盖。全省本科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要认真落实《行动方案》要求,建立由单位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技术转移机构。一是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技术转移中心等内设机构;二是联合地方、企业设立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中试熟化的独立机构;三是通过设立全资技术转移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公司等方式建立技术转移机构。
2.赋予成果转化职能。赋予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和转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科技成果(包括知识产权)的权利,授权技术转移机构梳理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资源,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建立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网络,代表单位和科研人员与需求方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谈判。
3.壮大专业人员队伍。技术转移机构中接受过专业培训的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不低于70%,并具备技术开发、法律财务、企业管理、商业谈判等方面的复合型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可聘请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协助其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4.完善机构运行机制。技术转移机构要制定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和标准化管理规范,建立全流程管理标准和内部风险防控制度。建立技术转移从业人员评价激励机制,畅通职务晋升和职称评审通道。
5.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技术转移机构要不断提高政策法规运用、前沿技术判断、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评价、市场调研分析、法律协议谈判等基本能力,逐步形成概念验证、科技金融、企业管理、中试熟化等服务能力。
6.加强监督管理。省科技厅对本科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的技术转移机构实行目录管理,对其服务成果转化绩效进行评价,发布排名。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将技术转移机构建立及运行情况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单项考核的重要指标。
105 组织申报依托高校院所建设的省级实验室 科技事业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中 《安徽省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实施细则》第五条 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的省级实验室,具备下列条件的,择优支持: 依申请服务
(一)实验室研究方向符合我省优势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所属学科为我省优势学科;
(二)依托单位每年投入实验室的运行和科研经费不少于300万元。
106 组织创新创业大赛 科技事业股 根据每年中国组织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企业报名参加比赛 依申请服务
107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 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行政审批股、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 主动服务类
有关部门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节能改造项目实施、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节能管理能力建设、节能宣传培训等。
108 省船舶生产单位(企业)等级评价审核转报 行业管理办公室(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船舶工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2〕44号):执行和推广《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以及《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等国家标准,开展船舶生产、修理企业及设计单位等级评价工作。2.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信船舶函〔2020〕129号):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是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市、省直管县(市)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的初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109 省船舶修理单位(企业)等级评价审核转报 行业管理办公室(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船舶工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2〕44号):执行和推广《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以及《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等国家标准,开展船舶生产、修理企业及设计单位等级评价工作。2.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信船舶函〔2020〕129号):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是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市、省直管县(市)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的初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110 建设单位增建、新建抗干扰设施指导服务 盐政管理股(地震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依申请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