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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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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0032515429/202401-00041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主动回应】《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1-26 发布日期: 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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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主动回应】《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1-26
发布日期: 2024-01-26
【主动回应】《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24-01-26 10:42 来源:县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实施了

无人持有(使用)人员注意了: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761号令)已于2024年1月1日施行。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链接


重点 请注意!

图片

一、网上实名登记!

为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工作,请认真学习《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同时请登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https://uom.caac.gov.cn)进行实名登记。如实填报持有者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产品型号、产品序号、使用目的等。


二、实名登记标志的展示!

请在登记完成后,在无人机不易损伤、不需要借助任何其他工具就能查看的部件上采用耐久性方法粘贴2厘米乘2厘米的包含登记号和唯一识别二维码的不干胶粘贴牌,并保证不做涂改、伪造。(该二维码在民用登记系统登记完成后系统产生,自行制作)

三、派出所登记备案!

以上登记完成后,无人机持有人须携带身份证原件、无人机及二维码前往属地派出所进行登记备案。


警方提醒

Police remind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对于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机飞行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按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相应规定依法处罚,没收飞行器具;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