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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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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003251999T/202312-0005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印发《郎溪县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举措》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12-13 发布日期: 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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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999T/202312-0005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印发《郎溪县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举措》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12-13
发布日期: 2023-12-13
关于印发《郎溪县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举措》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3 11:37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郎溪县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共郎溪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12月10日         



郎溪县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举措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和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举措》,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举措。

第二条  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严格落实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乡村振兴责任体系,举全县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三条  在县委领导下,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县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研究部署中央、省委和市委农村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推动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责任落实、组织推动、社会动员、要素保障、考核评价、工作报告、监督检查等机制并抓好组织实施。


第二章党委和政府责任

第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以乡村振兴统揽新时代“三农”工作,将乡村振兴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党委和政府工作重点统筹谋划部署,实施“千村引领、万村升级”工程,建设农业强县。

(三)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给我省种粮大户重要回信精神,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把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作为首要任务,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多种粮、种好粮,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郎溪贡献。

(四)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摆在突出位置,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巩固提升“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水平,运行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发展,不断缩小收入差距、发展差距,努力让脱贫群众生活更上一层楼。

(五)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个振兴”。打造农业全产业链,做好“粮头食尾”“畜头肉尾”“农头工尾”增值大文章。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投身乡村振兴创业创新,选派优秀干部到乡村振兴一线岗位,大力培养乡土人才。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修复,持续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坚持抓党建促乡村振兴,构建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切实减轻村级组织负担。

(六)加快建设彰显山水徽韵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深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以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为目标,推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向农村延伸,推动公共服务向农村倾斜,积极构建“千村引领、万村升级”乡村建设新格局。

(七)协同推进乡村振兴和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畅通城乡要素流动。发挥县城对县域经济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构建以城区为枢纽、以镇为节点的县域经济体系。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

(八)以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为主线,深化新阶段农村改革。在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不减少、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等底线基础上,鼓励各地大胆闯、大胆试,聚焦农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化改革攻坚突破,打造具有郎溪特色的标志性改革成果。

(九)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统筹各类资源要素向乡村振兴投放和倾斜,推动干部配备优先考虑、要素配置优先满足、资金投入优先保障、公共服务优先安排。

(十)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发挥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健全重点任务分工落实机制。加强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在党政领导班子换届和日常调整配备时,注重选配熟悉“三农”工作、实绩优异的干部。

第五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是乡村振兴“一线指挥部”。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乡村振兴工作上,责任主要包括:

(一)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组织学习贯彻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乡村振兴工作的部署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开展1次乡村振兴专题学习。

(二)结合本地实际谋划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整合各类资源要素,做好乡村振兴进度安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工作推进等,组织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三)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年度重点任务。定期主持召开县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乡村振兴工作,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现场推进会,扎实推动乡村振兴重点任务落实。

(四)推动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乡村振兴推进机制,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领导小组会议,推进落实乡村振兴重点任务、重大项目、重要政策,注重解决具体问题,确保乡村振兴每年都有新进展。

(五)组织明确村庄分类,优化村庄布局,指导推动村庄规划编制,保障设施农业用地合理需求,分类推进乡村振兴。建立乡村振兴相关项目库,健全乡村振兴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乡村振兴资金项目管理负首要责任。

(六)经常性调研乡村振兴工作,原则上任期内走遍辖区内所有行政村。落实乡村振兴联系点制度,定点联系1 个以上行政村。带头接访下访、包案化解、阅批群众来信。

(七)督促县委常务委员会、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乡村振兴具体工作。

(八)协调各方重视和支持乡村振兴工作。

第六条 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县委副书记负责党的农村工作,责任主要包括:

(一)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贯彻省、市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

(二)牵头抓好乡村振兴年度重点工作,主持召开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相关工作,研究谋划有关政策及改革事项。

(三)常态化开展乡村振兴督促指导和工作调研,落实乡村振兴联系点制度,定点联系1个以上行政村。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四)推动健全党领导农村工作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工作机制,推进农村党的建设,推动县委农村工作部门和全县“三农”干部队伍建设。

第七条  县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负责同志,承担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县等具体职责,责任主要包括:

(一)坚决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运用市场化、产业化方式探索粮食增产路径,大力发展优质专用粮食,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不断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严守耕地红线,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杜绝割青毁粮、开工毁苗等违法行为,保质保量完成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目标任务。

(二)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压紧压实各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责任,强化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实施分类帮扶,巩固提升“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成果,坚决防止出现整村整乡返贫现象。

(三)全面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深化农业领域招商引资、招大引强,发展绿色食品产业。打造长三角高附加值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培育一批农产品加工业强园、强企。因地制宜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因势利导发展农村电商、乡村旅游、预制菜等新产业新业态,防止片面追求规模扩张,确保可持续发展。

(四)大力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实施和美乡村“十百千计划”,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提高乡村基础设施完备度、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度、农村人居环境舒适度,保护山水徽韵乡村风貌,防止大拆大建。完善推广积分制、清单制、数字化、接诉即办等治理方式,提升乡村治理效能。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塑造人心和善、和睦安宁的乡村精神风貌。

(五)持续深化农业农村领域改革。实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变”改革成果,统筹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信用社改革等各项农村改革,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牢牢守住“四个不能”底线。

第八条  各镇党委、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应当把乡村振兴作为中心任务,各镇党委、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所在镇、街道乡村振兴的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组织学习贯彻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乡村振兴工作的部署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乡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开展1次乡村振兴专题学习。

(二)谋划符合本镇、街道实际的具体目标任务和抓手,统筹抓好乡村振兴产业定位、项目谋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工作推进等,完善乡镇产业发展的推进机制。不定期召开镇(街道)党(工)委会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等落实乡村振兴工作。

(三)经常性、制度化进村入户走访调研,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原则上任期内走遍辖区所有自然村组。

(四)加强乡村振兴政策宣传,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分管(含协管、联系)行业(领域)或者部门(单位)乡村振兴具体工作。


第三章部门责任

第十条 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做好乡村振兴相关工作,主要责任包括: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结合职责研究和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加快建设农业强县,落实“千万工程”任务要求,加快建设彰显山水徽韵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拟订并组织实施乡村振兴相关规划、政策措施、工程项目等,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三)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牢牢抓住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发展设施农业,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完善并组织实施配套政策,健全并推进实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持续深化领导干部联系帮扶、单位定点帮扶、驻村帮扶、县域结对帮扶、社会帮扶。

(五)落实行业或者领域内的乡村振兴各项任务,提出和落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的主要目标和重要举措。

(六)完善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深化新时代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七)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村“三变”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强化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等重点领域改革。

(八)坚持“四个优先”,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机构编制部门统筹做好“三农”工作机构编制服务保障工作;人社部门牵头服务保障农民工转移就业创业;教体、卫健部门加强乡村教师、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规定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财政部门优先保障乡村振兴投入,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

(九)加强乡村振兴经验典型的总结推广。按照规定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有关督查考核、示范创建、表彰奖励等工作。

第十一条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根据领导小组安排,负责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牵头起草乡村振兴重大文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牵头组织乡村振兴督导、检查。


第四章专项小组责任

第十二条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设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等六个专项小组,承担领导小组部署的相关工作。各专项小组牵头单位设立办公室,建立工作专班,协同推进乡村振兴。

第十三条  产业振兴专项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县乡村产业振兴,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围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绿色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大“外招引、内培育”力度,抓好农产品加工业“五个一批”工程,积极争创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强化农业科技支撑,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第十四条  人才振兴专项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县乡村人才振兴,制定乡村人才专项规划,大力培养本土人才,加快培养农业生产经营、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乡村公共服务、乡村治理、农业农村科技等人才,搭建乡村引才聚才平台,引导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

第十五条  文化振兴专项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县乡村文化振兴,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持续打造郎溪好人品牌,深入开展“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宣讲活动。大力推进“艺术乡村”建设,深入挖掘、继承创新优秀传统乡土文化,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加大对农村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的打击力度,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第十六条  生态振兴专项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县乡村生态振兴,坚持绿色发展,深化河湖长制、林长制,探索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长制,加强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治理,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生态农业提质增效,推进农业农村资源可持续利用,培养农民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加快建设彰显山水徽韵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绿色美好家园。

第十七条 组织振兴专项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县乡村组织振兴,推进农村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基层组织建设,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建设法治乡村、平安乡村。

第十八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持续巩固提升“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水平,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形成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救助格局。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和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推动脱贫地区产业发展,促进脱贫人口稳岗就业,深化联系帮扶、定点帮扶、驻村帮扶、县域结对帮扶、社会帮扶,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章村级责任

第十九条 村(含涉农社区,下同)党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统一领导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基础性作用,组织动员农民群众共同参与乡村振兴。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三农”工作部署要求,加强乡村振兴政策宣传,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确定本村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并组织实施,具体落实各级各部门下达的各类政策、项目、资金。

(三)配合落实上级下达的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任务,依法做好本村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及时发现、制止、上报违法占用耕地、破坏耕地等行为。

(四)管好用好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因地制宜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带领农民群众兴业致富。

(五)建设干净整洁的村庄环境,做好垃圾清运、绿化美化等环境整治工作。

(六)推进移风易俗,引导村民制定落实群众认可、管用有效的村规民约,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七)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把村级党组织监督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等村民自治监督有效贯通衔接,形成监督合力。全面落实村级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村级党务、村务、财务等情况。

第二十条 村党组织书记是本村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带领村“两委”班子成员抓好具体任务落实,加强与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等帮扶力量沟通协调,经常性入户走访农民群众,原则上每年走遍或联系本村所有农户。积极主动化解矛盾纠纷,配合有关部门有效防范化解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风险隐患。


第六章社会动员

第二十一条 定点帮扶单位应当履行帮扶责任,制定年度计划,发挥自身优势创新帮扶举措,持续选派挂职干部和驻村第一书记,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政策落实,提高帮扶实效。

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优势和力量参与乡村振兴。鼓励和支持工商联以及无党派人士等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三条  支持军队持续推进定点帮扶工作,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提升帮扶成效。深化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积极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

第二十四条 深入实施“万企兴万村”“农村创业创新大赛”等助力乡村振兴行动,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公民个人和各类公益慈善资金等支持和参与乡村振兴。


第七章考核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

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应当坚持全面考核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统一规范与分类考核相结合、实绩考核与督导检查相结合,重点考核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县直有关单位乡村振兴责任制落实、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工作应当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出现频繁填表报数、过度留痕等问题,切实减轻村级负担。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县直有关单位开展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定完善考核办法。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明确考核指标和具体程序,按程序报审后,会同县直有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向各镇、街道及县直有关单位通报,并作为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给予嘉奖,对考核排名靠后的进行约谈。

第二十六条  实行乡村振兴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各级党委应当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作为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乡村振兴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发改、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乡村振兴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开展监督。


第八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  县委、县政府及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激励。健全容错纠错和关爱激励机制,切实保护各级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建立常态化约谈机制,对乡村振兴工作中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县委将约谈镇(街道)和县直单位负责同志。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举措由县委农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举措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