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
通 知
各内设科室、二级机构: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管控,推动质量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根据《宣城市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3版)》、《宣城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建管函〔2022〕44号),现就加强我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分级分类标准
根据工程项目的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周边环境、规划用途及人员密集情况、超规模危大工程数量及参建单位信用等因素确定工程项目综合风险等级类型(工程分类标准清单详见附件),将建筑工程分为低风险(D类)、一般风险(C类)、较大风险(B类)和重大风险(A类)四个等级,实行差别化、动态化管理,突出重点、提升效能。
(一)A、B、C类项目(满足其中任意一条风险因素,按最高级别确定项目分类)
A类项目:市政桥梁项目;总建筑面积10万m²及以上、单体建筑面积3万m²及以上、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B类项目:存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使用可能影响生产安全且尚未制定国标、行标、地标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C类项目:总建筑面积超过1万m²,建筑高度大于24m,存在未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基坑及地下室工程,未使用可能影响生产安全且尚未制定国标、行标、地标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二)D类项目(按类型满足所有风险因素)
D类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m²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房屋建筑工程,无基坑及地下室工程,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使用可能影响生产安全且尚未制定国标、行标、地标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二、规范分级分类监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项目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合理确定项目检查频次,根据过程检查情况动态调整,实行差异化监管。
(一)对于低风险项目,明确在施工过程中的检查频次为不少于1次。
(二)对一般风险项目,监督抽查频次原则上不少于3次(装饰装修工程不少于1次),重点加强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三)对较大风险建设项目,适当增加现场监督抽查频次,对风险管控、处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每个工程项目的监督抽查频次原则每季度不少于1次。
(四)对重大风险建设项目,根据现场质量安全安全风险管控的需求增加现场监督抽查频次,对每个工程项目的监督抽查频次原则每2个月不少于1次。
三、强化动态监督管理
(一)原则按照《宣城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中“分类动态调整”规定执行,提级时间由原六个月调整为三个月,降级监管项目降级时间和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提级时间不变。
(二)施工环境或形象进度发生变化,如深基坑、高支模等超危大工程开工或结束,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影响交付等,该工程项目风险等级应适时、合理动态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工程项目分级分类监管是提高工程监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履行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程风险分级管控机制。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制度落实,强化质量安全分级分类管控。
(二)规范流程,严格执法。严格按照建筑施工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及相关责任主体,必须依法采取停工整改、约谈通报、移交处罚等措施予以惩戒。
(三)动态监管,形成合力。要定期收集、汇总辖区项目分级监管信息,建立项目分级分类台账,动态调整监管级别,实施差异化管理,每季度集中公布。
附件: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分级分类标准清单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