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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7000/202311-00084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涉企意见征集】关于《郎溪县推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1-13 发布日期: 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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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7000/202311-00084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涉企意见征集】关于《郎溪县推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1-13
发布日期: 2023-11-13
【涉企意见征集】关于《郎溪县推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3 08:46 来源: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和保市场主体工作,切实推进我县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稳外贸稳外资和保市场主体系列工作部署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郎溪县商务局牵头起草了《郎溪县推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公众及企业征集意见,反馈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一、在线留言。请在“我要留言”中留言。

二、电子邮箱。请将意见发至ahlxxswj@163.com,并请在邮箱主题注明“郎溪县推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字样。

三、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郎溪县商务局,并在信封右上角注明“郎溪县推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字样。邮寄地址:郎溪县商务局,邮政编码:242100。

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11月12日至2023年12月12日

联系人:胡晓雯     联系电话:0563-7029872

郎溪县商务局             

2023年11月12日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和保市场主体工作,切实推进我县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稳外贸稳外资和保市场主体系列工作部署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郎溪县商务局牵头起草了《郎溪县推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政策》)。

二、起草过程

2023年9月,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稳外贸稳外资和保市场主体系列工作部署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清理规范地方不当外贸补贴的通知》相关要求,拟《政策》。2023年10月,经县商务局各科室讨论,修改完善,于2023年11月10日召开《政策》征求意见会,征集各镇、开发区、相关单位、外贸企业等意见和建议,完成《郎溪县推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

三、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外经贸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市、县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和保市场主体工作,切实推进我县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内容

《政策》由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企业应对贸易摩擦、支持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支持外贸新模式新业态、支持企业“走出去”和“请进来”、附则等8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包含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境外产品认证、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线上国际展会等相关项目的奖补。

第二部分是支持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包含对年出口额300万美元及以上的参保企业,省、市保费补助不足部分给予的补助以及对进出口企业向承办机构缴纳的咨信调查费的补助。

第三部分是支持企业应对贸易摩擦。包含支持企业应诉贸易摩擦案件及采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措施,支持企业参与对外贸易救济调查申诉。

第四部分是支持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包含对进出口额300万美元规模以上且工业企业业绩综合评价达C类及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对新孵化的生产型进出口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部分是支持外贸新模式新业态。包含对跨境电商平台建设,跨境电商企业业务开展、跨境电商配套体系建设给予补助。

第六部分是支持企业“走出去”和“请进来”。包含对境外投资项目的资金支持以及外商投资企业FDI到账的奖励。

五、请示事项

《郎溪县推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3年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建议按程序送审,以县政府名义印发。


郎溪县推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3年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和保市场主体工作,切实推进我县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稳外贸稳外资和保市场主体系列工作部署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郎溪县推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境外产品认证、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具体按《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贸管函〔2018〕10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2.支持企业参加线上展会开拓国际市场,视同参加线下境外展会一并组织申报省市政策补助;省、市均未给予政策支持的,县财政给予线上展会费用70%补助,单个企业参加多个线上展会补助合计不超过3万元。

3.支持企业参加县商务局牵头组织的境外展会(须报县政府批准并向公安、外事等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有计划地推进欧美传统市场组展及“一带一路”新兴市场组展,给予每次每个参展企业不超过2个标准展位费和2个人员以内的往返机票补助,单个企业单次展会补助不超过4万元。

二、支持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

4.对年出口额300万美元及以上的参保企业,省、市保费补助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助,县财政给予单个企业出口信保费补助不超过20万元。对投保保额超过其上年度进出口额20%及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助。

5.对当年承保的进出口企业向承办机构缴纳的咨信调查费给予10%补助,单个企业补助当年不超过5万元。

三、支持企业应对贸易摩擦

6.支持企业应诉贸易摩擦案件及采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措施,支持企业参与对外贸易救济调查申诉,给予出口应诉企业及采取应对措施的企业按法律及相关服务费实际发生额的10%的支持,单个案件不超过10万元。

四、支持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

7. 对于当年度进出口额 300 万美元、5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3000 万美元以上且实现正增长的在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达 B类及以上企业,分别奖励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20万元人民币; 进出口总额达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且在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达B类及以上,实现正增长的前5户企业授予“郎溪县进出口特殊贡献奖”,颁发奖牌并给予每个企业5万元奖励。技术进出口、服务进出口等未纳入工业业绩综合评价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8、鼓励企业自营进出口。对新孵化的生产型进出口企业,除享受进出口规模奖励外,当年实现进出口总额在5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进出口总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五、支持外贸新模式新业态

9.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运营。支持我县跨境电商产业园积极申报省、市跨境电商产业园(示范园区),对获得认定的,县财政分别给予最高20万、10万元一次性补贴,准许叠加享受省市奖扶资金。支持我县跨境电商产园建设主体适时、动态性、针对性出台促进跨境电商主体、跨境电商第三方服务等招引、入住、孵化、做大做强方面的细化激励举措以实现跨境电商产业园聚集发展,县财政在跨境产业园入住企业达10家以上(含10家)且自然年度线上跨境交易总额首次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时,按其发生实际激励资金总额70%给予回补,最高150万元;随后自然年度,视入住企业每新增5家法人企业(含5家)以上且线上跨境交易额每新增500万美元则给予30万元奖励,自然年度最高奖励100万。

10.支持跨境电商企业拓展海关监管项下业务。对完成郎溪首单1210、9610、9710、9810等业务模式的跨境电商企业,且业务量达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不同业务模式累计奖励。进出口额纳入海关跨境电商数据统计且达到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每增加达100万美元再给予2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15万元。

11.支持跨境电商配套体系建设。对在郎注册跨境电商企业并拓展海外仓业务的(包括购买、改造和租赁),按购置或租赁费用给予7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5万元奖励。支持跨境电商企业申报省级、市级公共海外仓,对获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奖励,准许企业叠加享受省市公共海外仓奖持资金。对在郎注册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跨境电商专业培训,培养对象在郎跨境电商企业就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企业“走出去”和“请进来”

12.深入贯彻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给予来郎投资的境外企业与内资企业享受我县同等招商政策及省市相关政策。新设外资企业当年境外资金(FDI)到账达50万美元、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分别给予企业3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存量外资企业办结增加注册资本金且境外资金和利用外资利润再投资的实际到账,参照新设外资企业奖励标准执行。

七、附则

13.本政策所指进出口额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生产性企业及其关联的贸易公司合并计算,数据获取途径为海关或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所涉政策资金兑现坚持省市县三级联动,原则上在次年第三季度前兑现完毕,具体由镇、街道、开发区组织申报并初核,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依照本政策及海关等有关部门数据复核,在认定申报主体申报的政策资金未超过企业实际发生费后公示,并及时报请县政府审批。本政策支持项目中满足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条件的,县商务局、财政局每年应及时会商,积极推行。贸易型进出口奖扶采取“一事一议”办理,具体由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确定。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三年,由县开放型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商务局)负责解释,郎政秘[2021]36号文件同时废止;《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郎发[2019]1号)中的“一、减轻企业负担—6、降低物流成本”规定一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