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县交运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交运局>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索引号:
11341722003251665A/202311-00015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县交运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11-27 发布日期: 2023-11-27
索引号:
11341722003251665A/202311-00015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县交运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11-27
发布日期: 2023-11-27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发布时间:2023-11-27 17:01 来源:县交运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单位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免罚情形
1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1)未经同意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架设、埋设管线,但积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违法作业刚开始,经制止,及时停止违法作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擅自移动、涂改、损害公路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移动公路设施能及时恢复原状尚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或者损害公路附属设施价值轻微,并能及时恢复原状或足额赔偿,尚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的。
4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5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6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涉路工程设施对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造成轻微影响,能够及时改正的。
7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擅自占用公路、公路用地
(1)擅自占用公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占用公路用地。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时清除,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8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穿越、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
(1)未经同意修建穿越、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穿越、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但积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9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铺设施工刚开始,能够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0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悬挂的非公路标志;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脱落、跌落、坠落等情况;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路路产等危害后果。(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11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次生损失的。
12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客运经营者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规定的线路在运行时间段存在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交通管制等不利于道路通行的客观因素。
13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该事项免罚不限于首次)
14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15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未同时存在不按批准站点停靠的行为;核定运行线路在运行时间段存在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交通管制等不利于道路通行的客观因素;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16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危害后果轻微,已经改正的
17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在备案的教练场地开展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学员结业考核或者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未完成培训、未参加结业考核或者结业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危害后果轻微,已经改正的。
18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客、货运经营者未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监控功能的设施的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监控功能的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危害后果轻微,已经改正的。
19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客、货运经营者未随车携带班车客运标志牌的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随车携带班车客运标志牌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标志牌信息,且经查验相关标志牌合法有效的。(该事项免罚不限于首次)
20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标志牌信息,且经查验相关标志牌合法有效的。(该事项免罚不限于首次)
21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该事项免罚不限于首次)
22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的;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23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24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因紧急情况更换车辆未及时报告。
25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三)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承诺及时改正,使用文明用语,保证车容车貌符合要求;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26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相关设施,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和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
27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公路建设项目擅自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立项,并按国家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但未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后,停止施工、恢复原状的。
28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埋设管线(道)、电缆,经制止,及时主动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9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超限运输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品与《通行证》所要求的不一致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实际几何尺寸、轴载和车货总重均低于《通行证》标注数值的。
30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擅自占用村道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村道普通路段面积较小,及时清除,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1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擅自挖掘村道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1个点或挖掘村道1平方米以下,能够及时恢复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32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损坏村道附属设施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损坏村道附属设施不满100元,及时修复或赔偿的。
33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移动、涂改村道安全设施、防护设施以外的附属设施,经制止,自行恢复原状,未造成后果的。
34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涉路施工擅自占用村道、村道公路用地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村道、村道公路用地,面积较小,及时清除,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5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涉路施工擅自挖掘村道、村道公路用地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1个点或擅自挖掘村道、村道公路用地1平方米以下,能够及时恢复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36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未经同意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但积极配合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7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未经同意跨越、穿越村道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在村道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架设、埋设普通管道、电缆不满3米,及时纠正的。
38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未经许可利用村道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铺设施工刚开始,能够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9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村道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跨越村道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刚开始施工,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恢复原状的。
40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擅自在村道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平面交叉道口未造成村道边沟等设施损坏,经制止,自行恢复原状的。
41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擅自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埋设管道、电缆,经制止,主动拆除的。
42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刚开始新建、改建、扩建,经制止及时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3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损坏公路路面不满2平方米的;                      (2)污染公路路面不满10平方米,及时恢复原状的。
44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摆摊设点和堆放物品;该行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45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堆放的物品或搭建设施属于能够立即清除、拆除并恢复桥下空间原貌的情况;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或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堆放物品和搭建的设施,消除安全隐患;不适用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情形;该行为未造成影响桥体安全等危害后果。(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46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擅自挖掘公路、公路用地
(1)擅自挖掘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挖掘公路用地。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1个点或挖掘公路、公路用地1平方米以下,能够及时恢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7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设置移动式非公路标志不满3次,悬挂跨路横幅不满3条,利用公路附属设施设置墙体标语类非公路标志不满10平方米,以及设置附着式非公路标志不满3块(条)的,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相应的非公路标志和设施;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48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49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铁轮车、履带车和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驶或驶离公路;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0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法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驶离公路;
未造成交通拥堵、公路路产损坏,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51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52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53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卫星定位装置行驶途中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非客货运输经营者行为所致。
54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55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56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57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使用擅自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未因使用改装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58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59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工程尚未实施,主动改正。
60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尚未实施,主动改正。
61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尚未实施,主动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