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
|
公路通行费征收(政府收费还贷性公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
1.征收环节责任:按照批复的征收方案,对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核算收费金额,开具缴费通知书。
2.管理环节责任:征收款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收支管理。拒不缴纳相应费用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越权批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2.擅自增加收费项目、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3.不按规定程序实施管理行为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4.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而收费的。
5.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收、减收、免收的。
6.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或者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7.违反规定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