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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0032520437/202311-00010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公开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郎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郎政复议决〔2023〕49号)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11-09 发布日期: 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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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20437/202311-00010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公开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郎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郎政复议决〔2023〕49号)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11-09
发布日期: 2023-11-09
郎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郎政复议决〔2023〕49号)
发布时间:2023-11-09 15:29 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石某赛

被申请人: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8月7日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举报郎溪县斯美尔超市的不予立案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811依法受理并要求被申请人限期进行答复。在规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重新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3年7月19日在郎溪县斯尔美超市购买到水果柠檬一袋,金额6元。该产品包装袋上宣传:促进血液循环,有益身体健康。申请人在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2023年8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不立案回复。

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涉嫌为违法商家充当保护伞。“促进血液循环”是医疗上用语或术语,柠檬就是一种普通的食品,根据法律规定,除了药品和保健品外,其他食品不得虚假宣传介绍。被举报人销售的柠檬宣传介绍“促进血液循环”违法,根据申请人在网上查询的结果,一篇是2006年的报道《“屈臣氏”宣传涉嫌违规》,另一篇是石家庄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了促进血液循环属于医疗用语。被申请人若认为“促进血液循环”不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威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12315回复截图;3.产品照片、购物小票。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举报单(编号134****002023080101443845),举报内容为“20230719在被举报人超市购买到的柠檬,产品宣传促进血液循环,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日进行核查,符合规定。

经核查,涉案产品是一种生鲜水果,包装上表述的“促进血液循环”字样是对水果“柠檬”的介绍。“血液循环”并非是一种疾病或疾病的症状,“促进”二字也不是疾病的预防和治疗等有关内容,并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因此被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上“促进血液循环”的表述,不能认定为违法,故当事人违法行为不成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将不予立案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作为职业打假人,有记录显示的投诉截至目前共计84件,举报822件,其所做出的行为完全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被申请人做出的决定不会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影响,故不应受理其复议请求。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的回复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应支持。

被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案源材料;2.现场检查笔录及图片;3.当事人主体资质、进货凭证;4.不予立案审批表;4.12315平台截图。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1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单,申请人称郎溪县斯美尔超市售卖的柠檬包装上宣传“促进血液循环”,属于虚假宣传。2023年8月3日,被申请人到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案涉商品有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2023年8月7日,被申请人将不予立案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调查处理的职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涉案产品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申请人称柠檬为普通食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但柠檬的包装宣传却有促进血液循环的功效。本机关认为虽然案涉柠檬包装标识上有促进血液循环的词句,但并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该产品包装上也无其他明确指向疾病治疗及预防的词句。促进血液循环是宽泛抽象的说辞,但并不是医疗功效的宣传,能被一般理性消费者所理解和接受,并不足以导致消费者形成错误的认识。申请人并未因购买案涉产品受到到人身、财产损害,其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的行政行为,依据准确,程序合法。2023年8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该举报件后受理案件,并开始调查取证工作。经核查,被举报人不存在违法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履行了对举报事项予以处理和答复的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理举报过程中,依法履行了调查职责,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7日作出的的不予立案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922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