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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003251665A/202301-00059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县交运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其他权力事项清单(2022年)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1-12 发布日期: 2023-01-12
索引号:
11341722003251665A/202301-00059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县交运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其他权力事项清单(2022年)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1-12
发布日期: 2023-01-12
郎溪县交通运输局其他权力事项清单(2022年)
发布时间:2023-01-12 10:10 来源:县交运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设定(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追责情形
其他权力 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2.《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8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号)第十九条:公路两侧边沟应当保持畅通。确需占用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建排水设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及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可用书面方式,也可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2.受理环节责任: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3.审查阶段责任: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批准申请。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4.决定环节责任: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批准文件。
      5.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的。
    7.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8.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道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二十七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及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可用书面方式,也可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2.受理环节责任: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3.审查阶段责任: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批准申请。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4.决定环节责任: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批准文件。
      5.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的。
    7.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8.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公安部、安监局令第5号)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及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可用书面方式,也可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2.受理环节责任: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3.审查阶段责任: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批准申请。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4.决定环节责任: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批准文件。
      5.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的。
    7.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8.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货运代理(代办)备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改)第十六条: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及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可用书面方式,也可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2.受理环节责任: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3.审查阶段责任: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批准申请。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4.决定环节责任: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批准文件。
      5.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的。
    7.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8.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七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见附件1),并附送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
  (一)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六)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及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可用书面方式,也可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2.受理环节责任: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3.审查阶段责任: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批准申请。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4.决定环节责任: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批准文件。
      5.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的。
    7.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8.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法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车辆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
  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4.《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出租汽车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车辆结构、外观颜色变动情况,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出租汽车顶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表以及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设施等情况。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审验情况,监督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周期对出租汽车进行检测。”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及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可用书面方式,也可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2.受理环节责任: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3.审查阶段责任: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批准申请。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4.决定环节责任: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批准文件。
      5.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的。
    7.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8.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途径路线备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二十四条: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进站协议向原许可机关备案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及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可用书面方式,也可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2.受理环节责任: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3.审查阶段责任: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批准申请。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4.决定环节责任: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批准文件。
      5.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的。
    7.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8.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备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六十三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二)与网络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者相关证明。网络平台由班车客运经营者自营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材料。《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重新备案。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及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可用书面方式,也可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2.受理环节责任: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3.审查阶段责任: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批准申请。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4.决定环节责任: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批准文件。
      5.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的。
    7.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8.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 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第七条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及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可用书面方式,也可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2.受理环节责任: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3.审查阶段责任: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批准申请。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4.决定环节责任: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批准文件。
      5.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的。
    7.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8.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超限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及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可用书面方式,也可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2.受理环节责任: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3.审查阶段责任: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批准申请。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4.决定环节责任: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批准文件。
      5.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的。
    7.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8.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责令超限运输车辆的承运人采取卸载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及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可用书面方式,也可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2.受理环节责任: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3.审查阶段责任: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批准申请。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4.决定环节责任: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批准文件。
      5.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的。
    7.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8.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责令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七十一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到场调查处理。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及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可用书面方式,也可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2.受理环节责任: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3.审查阶段责任: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批准申请。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4.决定环节责任: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批准文件。
      5.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的。
    7.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8.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及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可用书面方式,也可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2.受理环节责任: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3.审查阶段责任: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批准申请。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4.决定环节责任: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批准文件。
      5.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的。
    7.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8.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