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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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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MB19159667/202309-0004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县应急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郎溪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文号: 郎森防指〔2023〕5号
成文日期: 2023-09-28 发布日期: 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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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应急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郎溪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文号: 郎森防指〔2023〕5号
成文日期: 2023-09-28
发布日期: 2023-09-28
郎溪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9-28 00:00 来源:县应急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街道办、县森防指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火,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安全和林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规定,现将2023年我县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和规定的森林防火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距离森林、林地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森林防火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态公益林、天然林区和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易燃易爆物资储备等区域,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森林防火期。202310月1日至20244月30日为我县森林防火期,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冬至、元旦、春节、清明期间为高森林火险期。

三、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应报县政府批准,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四、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五、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依法严肃查处;造成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火灾肇事者法律责任。请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六、本通告自202310月1日起施行。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