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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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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0MB1714830K/202308-0015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3年8月行政处罚信息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30 发布日期: 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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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0MB1714830K/202308-0015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3年8月行政处罚信息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30
发布日期: 2023-08-30
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3年8月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2023-08-30 15:41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3年8月行政处罚信息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20237

安徽荣亮长石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N,法定代表人:王*保,地址:郎溪县经济开发区十字园区经都三路以西、经都六路以北。

   我局于2023年5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在2022年4月建设生产车间1间、钾长石生产加工生产线及配套设备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于2022年12月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5月7日信访信息登记表,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2023年5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钾长石生产加工生产线已建成并且现场有生产痕迹。

3、2023年5月9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钾长石生产加工生产线已建成并且已投入生产。

4、2023年5月9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张,证明该公司已投入生产和生产基本情况。

5、2023年5月9日拍摄现场影像资料1份,证明该公司存在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投入生产的行为。

6、安徽荣亮长石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营业资质。

7、安徽荣亮长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王*保的身份信息。

8、安徽荣亮长石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钾长石粉项目发改委备案表1份,证明该项目基本情况。

9、安徽荣亮长石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建设施工合同节选(封面、1至5页)1份,证明该公司已动工建设和基本建设内容。

10、安徽荣亮长石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设备购销合同、工业品买卖合同1份,证明该公司生产设备及配套设备购买及项目工建设情况。

11、安徽荣亮长石科技有限公司污水、污泥处理设备采购合同两份,证明该公司生产设备及配套设备购买及项目工程建设情况。

12、安徽荣亮长石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机械买卖合同(装载机)两份,证明该公司已购买配套生产设备。

13、安徽荣亮长石科技有限公司原辅材料购销清单,证明该公司生产规模并且已经投入生产。

14、安徽荣亮长石科技有限公司钾长石项目(生产机械设备及房地产等)投资额价值评估报告,证明该公司钾长石项目的总投资额。

1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质。

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你单位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郎)罚告〔2023〕7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申请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核算罚款数额,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15.6789万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2-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核算罚款数额,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投入生产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罚款数额合计:40.6789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814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20238

王*保:

性别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X,住所江苏省溧水县经济开发区湾塘村**号,安徽荣亮长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我局于2023年5月9日对安徽荣亮长石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该公司在2022年4月建设生产车间1间、钾长石生产加工生产线及配套设备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于2022年12月投入生产。

你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员,对该公司未批先建且投入生产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5月7日信访信息登记表,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2023年5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钾长石生产加工生产线已建成并且现场有生产痕迹。

3、2023年5月9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钾长石生产加工生产线已建成并且已投入生产。

4、2023年5月9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张,证明该公司已投入生产和生产基本情况。

5、2023年5月9日拍摄现场影像资料1份,证明该公司存在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投入生产的行为。

6、安徽荣亮长石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营业资质。

7、安徽荣亮长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王*保的身份信息。

8、安徽荣亮长石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钾长石粉项目发改委备案表1份,证明该项目基本情况。

9、安徽荣亮长石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建设施工合同节选(封面、1至5页)1份,证明该公司已动工建设和基本建设内容。

10、安徽荣亮长石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设备购销合同、工业品买卖合同1份,证明该公司生产设备及配套设备购买及项目工建设情况。

11、安徽荣亮长石科技有限公司污水、污泥处理设备采购合同两份,证明该公司生产设备及配套设备购买及项目工程建设情况。

12、安徽荣亮长石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机械买卖合同(装载机)两份,证明该公司已购买配套生产设备。

13、安徽荣亮长石科技有限公司原辅材料购销清单,证明该公司生产规模并且已经投入生产。

14、安徽荣亮长石科技有限公司钾长石项目(生产机械设备及房地产等)投资额价值评估报告,证明该公司钾长石项目的总投资额。

1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质。

该公司投入生产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郎)罚告〔2023〕8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申请权。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2-4 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核算罚款数额,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814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罚〔20239

 

郎溪惠发电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M,法定代表人:胡*瑾,地址:郎溪县经济开发区金牛西路**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4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在2020年6月19#厂房新建一条镀银线和镀硬铬线不在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范围内,且以上两条电镀生产线自202212月开始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身份及主体资格;

2.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胡*瑾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胡*瑾身份信息;

3.你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及第一、二、三、四期项目验收意见节选,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的一条镀银线和一条镀硬铬线不在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范围内和验收范围内;

4.2023年4月26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的一条镀银线和一条镀硬铬线不在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范围内,且2条线已经投入生产;

5.2023年4月26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视频证据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的一条镀银线和一条镀硬铬线不在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范围内,且2条线已经投入生产;

6.2023年4月28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的一条镀银线和一条镀硬铬线不在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范围内,且2条线已经投入生产;

7.《关于郎溪惠发电镀有限公司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等产品电镀加工项目现场核查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的一条镀银线和一条镀铬线不在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范围内;

8.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的一条镀银线和一条镀硬铬线不在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范围内,且2条线已经投入生产;

9.你单位提供的电镀加工线改造合同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的一条镀银线和一条镀硬铬线不在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范围内;

10.你单位提供的镀铬合同1份和加工送货单3张,证明你单位未批先建的镀硬铬线、镀银线2022年12月开始生产;

11.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节选,证明你单位行业类别为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12.《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证明行业类别为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专业电镀企业)的为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你单位新增的有电镀工艺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

14.《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网站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新增的镀铬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铬及其化合物属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1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单位未批先建的两条电镀生产线已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713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郎)罚告〔20239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 8  14日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罚〔202310

 

胡*瑾:

性别女1983612日出生,族,公民身份号码3****************3住所无锡新区新安街道华联村种北**号,郎溪惠发电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我局于2023年4月26日对郎溪惠发电镀有限公司(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于2020年6月19#厂房新建一条镀银线和镀硬铬线不在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范围内,且以上两条电镀生产线自202212月开始生产你作为郎溪惠发电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负有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身份及主体资格;

2.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身份信息;

3.你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及第一、二、三、四期项目验收意见节选,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的一条镀银线和一条镀硬铬线不在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范围内和验收范围内;

4.2023年4月26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的一条镀银线和一条镀硬铬线不在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范围内,且2条线已经投入生产;

5.2023年4月26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视频证据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的一条镀银线和一条镀硬铬线不在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范围内,且2条线已经投入生产;

6.2023年4月28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的一条镀银线和一条镀硬铬线不在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范围内,且2条线已经投入生产;

7.《关于郎溪惠发电镀有限公司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等产品电镀加工项目现场核查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的一条镀银线和一条镀铬线不在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范围内;

8.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的一条镀银线和一条镀硬铬线不在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范围内,且2条线已经投入生产;

9.你单位提供的电镀加工线改造合同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的一条镀银线和一条镀硬铬线不在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范围内;

10.你单位提供的镀铬合同1份和加工送货单3张,证明你单位未批先建的镀硬铬线、镀银线2022年12月开始生产;

11.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节选,证明你单位行业类别为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12.《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证明行业类别为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专业电镀企业)的为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你单位新增的有电镀工艺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

14.《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网站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新增的镀铬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铬及其化合物属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1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郎溪惠发电镀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两条生产线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713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郎)罚告〔202310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2-4 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的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 8  14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31

 

郎溪惠发电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M,法定代表人:胡*瑾,地址:郎溪县经济开发区金牛西路**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4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在2020年6月19#厂房新建一条镀银线和镀硬铬线不在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范围内,且以上两条电镀生产线自202212月开始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身份及主体资格;

2.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胡敏瑾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胡*瑾身份信息;

3.你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及第一、二、三、四期项目验收意见节选,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的一条镀银线和一条镀硬铬线不在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范围内和验收范围内;

4.2023年4月26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的一条镀银线和一条镀硬铬线不在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范围内,且2条线已经投入生产;

5.2023年4月26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视频证据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的一条镀银线和一条镀硬铬线不在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范围内,且2条线已经投入生产;

6.2023年4月28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的一条镀银线和一条镀硬铬线不在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范围内,且2条线已经投入生产;

7.《关于郎溪惠发电镀有限公司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等产品电镀加工项目现场核查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的一条镀银线和一条镀铬线不在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范围内;

8.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的一条镀银线和一条镀硬铬线不在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范围内,且2条线已经投入生产;

9.你单位提供的电镀加工线改造合同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的一条镀银线和一条镀硬铬线不在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范围内;

10.你单位提供的镀铬合同1份和加工送货单3张,证明你单位未批先建的镀硬铬线、镀银线2022年12月开始生产;

11.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节选,证明你单位行业类别为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12.《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证明行业类别为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专业电镀企业)的为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你单位新增的有电镀工艺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

14.《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网站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新增的镀铬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铬及其化合物属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1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713送达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环()不罚告〔20231 告知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