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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630P/202312-00109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县住建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2-19 发布日期: 2023-12-19
索引号:
11341722003251630P/202312-00109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县住建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2-19
发布日期: 2023-12-19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3-12-19 11:48 来源:县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和广德、宿松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提升保障效益和服务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以解决城镇新市民住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建立租购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力度,充分尊重保障对象的选择权,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范围,多渠道保障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基本原则
因城施策。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来实施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政府财政承受力、住房保障对象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补贴的发放规模和发放对象。动态调整。各地要依据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面
积标准,以及住房市场房源状况、租金水平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的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梯度保障。各地要根据保障对象住房需求和支付能力,在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保障的基础上,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实施梯度保障,对其在市场租房居住予以差别化的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二、主要措施
(三)明确补贴保障范围。各地要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租赁补贴的保障范围。保障对象可自主选择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其中一种保障形式。
(四)科学设置准入条件。各地要区别不同保障对象,研究确定租赁补贴对象的住房、收入、稳定就业年限等准入条件。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补贴的收入条件,原则上应不高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70%;新就业无房职工累计申请租赁补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24 个月,其收入条件由各市根据实际合理确定,重点审核其住房条件;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补贴的,应符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条件,且持有本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原则上在本地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 年及以上。具体条件由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五)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申请对象的支付能力和财产状况等因素,合理测算并分档确定租赁补贴标准,租赁补贴标准随市场租金变化进行定期动态调整。除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等特困人员,可以按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外,其他类型保障对象的租赁补贴标准,原则上最高不高于市场租金水平的 80%。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六)合理确定补贴面积。各地要结合申请对象家庭的成员数量和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原则上住房保障对象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 60 平方米,单身户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 20 平方米。具体补贴面积由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七)加强资金保障。各地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列入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市、县财政要结合当地实际,按规定从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发放租赁补贴。省级财政将继续支持市、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
三、监督管理
(八)规范补贴发放程序。符合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申请人,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及时将依法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等有关材料提交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各地根据轮候排序结果,与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租赁补贴协议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房屋租赁期限,同时要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停发事项及违约责任等,按月或季发放租赁补贴,在每年 12 月 25 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租赁补贴发放方式由各地自行确
定,确保用于住房保障家庭租赁住房。
(九)建立退出机制。各地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应终止发放租赁补贴。
(十)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确保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并追回住房租赁补贴,记入个人诚信记录,5 年内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
(十一)推进“互联网+住房保障政务服务”。各地要积极推进“互联网+住房保障政务服务”,依托大数据、云平台建设,实
现住房保障信息与民政、公安、人社、公积金等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业务协同。
四、组织领导
(十二)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重要举措;也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必然要求。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研究推进本地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
(十三)明确部门职责。各地要建立健全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授权审核制度。依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 248 号)明确的部门职能和程序,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做好住房租赁补贴的受理、审核、
发放和监督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及时予以公示,切实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格审核的准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及时拨付租赁补贴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履行监管职责。对租赁补贴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十四)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作用。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地出台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有关政策,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集中申请,做好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的租赁补贴申请初审工作,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并协助做好收入和住房条件证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以及租赁补贴协议的签订等工作。各市、县(市)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