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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95382012R/202309-00027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案件及违规名单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2023年8月郎溪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01 发布日期: 2023-09-01
索引号:
11341722095382012R/202309-00027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案件及违规名单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2023年8月郎溪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01
发布日期: 2023-09-01
2023年8月郎溪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3-09-01 14:50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

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郎市监处罚〔2023〕286号

 郎溪县飞鲤镇双子超市(李德胜)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郎溪县飞鲤镇双子超市

92341821MA2QQ24E16

李德胜

2023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就张邦友投诉事项前往郎溪县飞鲤镇双子超市开展核查。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发现有标称广东加减乘除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蒜香锅巴2袋,净含量160g/袋,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1日,保质期8个月,与其它食品摆放在一起进行销售。截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一、没收涉案2袋超过保质期的蒜香锅巴;

二、没收违法所得1.2元;

三、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8.15

 

2

郎市监处罚〔2023〕312号

郎溪县建平镇多又好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郎溪县建平镇多又好超市

92341821MA2NX90R7H

吴晓兵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非法财物;3.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4日

 

3

郎市监处罚〔2023〕248号

 

郎溪县义龙粮油加工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郎溪县义龙粮油加工厂

913418210852456394

陈义龙

当事人郎溪县义龙粮油加工厂生产经营的菜籽油,苯并(ɑ)芘项目检测结果是35.1μg/kg,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值≤10μg/kg),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罚款、没收违法物资、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40元。

没收涉案的48升不合格菜籽油。

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8日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予以扣押

4

郎市监处罚〔2023〕311号

郎溪县建平镇渡口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购进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郎溪县建平镇渡口超市

92341821MA2NGG07X1

魏晓红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购进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没收违法产品;4.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日

 

5

郎市监处罚〔2023〕313号

郎溪县建平镇百信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郎溪县建平镇百信超市

91341821MA2QQCY13T

杨红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违法产品;3.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日

 

6

 郎市监处罚〔2023〕310号

郎溪县清和春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郎溪县清和春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

93341821MA2RQ68E92 

 丁胜利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一、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茶2.074kg;

二、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三、罚款25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