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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郎政办秘〔2023〕65号
生成日期: 2023-08-30 发布日期: 2023-09-01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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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郎政办秘〔2023〕65号
生成日期: 2023-08-30
发布日期: 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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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1 09:16 来源: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郎溪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的通知

郎政办秘〔202365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部门、直属机构

《郎溪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业经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830

 

 

郎溪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

 

为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提升殡葬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和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和宣城市惠民殡葬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对办理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亲属(申办单位)实施补助:

(一)具有郎溪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含非农和农业户口)。

(二)未登记户口的婴儿死亡,父母一方是郎溪县户籍的。

(三)经公安机关检验确认的无主遗体。

上述补助对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该政策: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其他享受政策性丧葬补助费的人员。

(二)因实施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击毙的或被执行死刑的人员。

(三)死亡人员家属拒不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

二、补助、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丧户(申办单位)每具补助800元。补助项目为:

1.遗体接运(使用普通接尸车辆接运遗体);

2.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存放期限3天以内);

3.遗体火化(使用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

4.骨灰寄存(存放期限一年以内)。

以上四项补助项目,实际产生费用超过800/人的,按800/人进行补助,超出部分由丧家(申办单位)自行承担;产生费用不足800/人的,仍按800/人进行补助。

(二)属下列重点(救助)对象之一的,在上述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0元(骨灰盒)补助。重点(救助)对象包括:

1.城乡低保对象;

2.特困供养人员;

3.重点优抚对象;

4.二级以上残疾人。

(三)鼓励选择节地生态安葬。凡自愿选择骨灰进入公墓安葬、迁坟入公墓安葬的丧户,提供“墓穴证”,在上述补助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300元。

三、申领程序

(一)申报。符合补贴条件的丧事承办人(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向逝者户籍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郎溪县惠民殡葬补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1.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郎溪农商银行账号,逝者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及火化票据;

2.逝者为重点(救助)对象的,提供有效期内证件或主管部门证明;

3.逝者属节地生态安葬的,提供“墓穴证”。

无直系亲属的特困供养对象死亡火化补助由承办其丧事的旁系亲属或单位在户籍所在地为民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公室)申请。

(二)镇(街道)审核。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郎溪县惠民殡葬补助申请表》及申请材料上报县民政局。

(三)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镇(街道)上报材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次月将补贴(奖补)费用统一打卡发放。

公安部门确定的无主遗体的补贴申领工作由遗体发现地所属镇(街道)直接到县民政局办理。  

四、经费承担

以上补助和奖励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并列入财政预算。

五、监督管理

(一)各镇(街道)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要做好政策公示、解读和宣传,确保符合条件对象都能享受到惠民殡葬费用补贴;严格把好补助经费发放的审核关,严格按规定操作。

(二)县财政局要做好资金保障与监管工作,专款专用,按期结算,提升资金使用绩效。

(三)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罚闹丧等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加强对本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的管理,及时调查核对、注销户口。

(四)县卫健委要加强对本部门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管理。

(五)县发改委会同县民政局负责依法核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殡葬服务领域乱收费行为。

(六)郎溪县殡仪馆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按规定开具“火化证明”及各类票据,严禁违规收费和强制捆绑消费。

(七)对违反规定、乱开证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将依规依纪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骗取、套取基本殡葬惠民经费的,除追回相关费用外,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郎政办秘2021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