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县卫健委(县中医药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卫健委> 建议提案办理>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索引号:
11341722MB0W399912/202307-00106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县卫健委(县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关于郎溪县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34号提案的答复函 文号: 郎卫健函〔2023〕37号
生成日期: 2023-07-14 发布日期: 2023-07-14
索引号:
11341722MB0W399912/202307-00106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县卫健委(县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关于郎溪县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34号提案的答复函
文号: 郎卫健函〔2023〕37号
生成日期: 2023-07-14
发布日期: 2023-07-14
关于郎溪县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34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3-07-14 10:36 来源:县卫健委(县中医药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陆璐委员、钟梦雨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县医疗美容行业监管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打击非法医疗美容工作,为进一步加大对医疗美容监管力度,每年均根据市卫健委等七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县卫健委联合县公安局、县市监局等五部门,对全县医疗美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规范医疗美容机构依法执业

我县目前经注册登记符合条件的医疗美容机构有两家(郎溪县人民医院、宣城和平医院)诊疗科目为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两家医疗机构分别对照要求全面开展医疗美容依法执业自查工作。通过监督检查未发现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未发现发布医疗美容广告、违规开展诊疗活动等行为,两家医疗机构都在明显处张贴医疗美容防欺诈风险告知书。

二、敦促生活美容机构规范经营

每年对美容美发店实行全覆盖监督检查,重点对生活美容机构是否开展医疗美容行为进行监管,要求生活美容机构均要张贴“生活美容服务承诺书”,不得开展医疗美容行为。同时每年在对美容美发场所开展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时,着重针对生活美容机构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敦促经营者守法经营,杜绝以生活美容之名,行医疗美容之实的行为。

三、存在问题

(一)取证难。生活美容场所隐蔽性较强,单从店面和店招无法判断是否开展医美行为,除举报外,现场看不到药品器械和违法行为,很难获得其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的证据。

(二)定性难。生活美容场本身并不给顾客做医美,但会为各类医疗美容单位代为口头宣传,协助医疗美容单位锁定客源。

(三)界定难。医疗美容方法技术日新月异,新兴医疗美容的“仪器美容、植发、牙齿美白”等违法行为边界模糊,存在灰色地带,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新方法新技术是否违法的界定给基层执法带来重重困难,对执法工作具有一定的挑战。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以普法教育为立足点,引导形成正确认识。加大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普法宣传力度,除微信公众号定期发布相关“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向广大群众普及非法医疗美容的危害,在平时开展医疗美容机构和生活美容机构监督检查时,对非法医疗美容行为触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普法。

(二)以社交媒体为切入点,打击医美广告乱象。与县市监局对接,加大整治各类医疗美容广告乱象,除传统媒介外,新媒体也是非法医疗广告的“重灾区”,只有加强对互联网的监测,才能获得更多线索。县市监局在医疗美容广告监管过程中,发现医疗美容机构未取得执业许可或未经过备案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的,及时通报县卫健委,县卫健委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3年4月,县市场监管局查获一起未经审查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多则未标注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医疗美容广告,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目前已被依法处罚。

(三)以联合执法为出发点,开展医美专项整治。继续以各类投诉举报为线索,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同时加大与市监、人社、公安、网信等部门合作,在全县范围内持续开展打击非法医美专项整治工作,力争通过常态化集中整治,进一步促进全县医疗美容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今后,我委将继续加大对医疗美容的监管执法力度,切实推进医疗美容机构和医务人员落实自我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大对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行为的监管,对违法行为将重拳打击、严惩不贷。

感谢你们对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郎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