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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面向社会公众征集】关于公开征求《郎溪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6-30 发布日期: 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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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面向社会公众征集】关于公开征求《郎溪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6-30
发布日期: 2023-06-30
【面向社会公众征集】关于公开征求《郎溪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30 08:30 来源: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依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我们起草了《郎溪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镇、街道、县直部门意见。现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反馈意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一)在线留言:请在“我要留言”中留言。

(二)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1402010129@qq.com,并请在邮件主题注明“郎溪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三)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郎溪县民政局办公室,邮寄地址:郎溪县建平镇涛峰路119号县民政局3楼,邮政编码:242100,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郎溪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日期: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7月30日。

联系人:腾培元   联系电话:0563-7024925

郎溪县民政局                

2023年6月30日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增强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减轻群众负担。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殡葬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民务字〔2016〕176号)精神,2021年8月17日,我县印发了《郎溪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郎政办秘〔2021〕124号),目前该办法有效期2年即将到期,需重新印发。结合县情实际,制定该实施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提倡移风易俗,实现丧事活动节俭化、文明化、生态化。积极推进殡葬改革,惠及城乡居民最基本的丧葬需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保障体系。

三、文件起草过程

通过前期调研论证,借鉴周边县市区做法,结合我县实际,由县民政局草拟了本办法,并征求了各镇(街道)和县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初步意见稿后,在县政府网站上对全县村(居)民进行公示。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增强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减轻群众负担,惠及城乡居民最基本的丧葬需求。

五、主要内容及程序

(一)内容。在办理丧葬事宜中,对具有郎溪县户籍的城乡居民,推行以下费用减免政策:

1、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丧户(申办单位)每具补助800元,补助项目为:

1)遗体接运(使用普通接尸车辆接运遗体);

2)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存放期限3天以内);

3)遗体火化(使用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

4)骨灰寄存(存放期限一年以内)。

以上四项补助项目,实际产生费用超过800元/人的,按800元/人进行补助,超出部分由丧家(申办单位)自行承担;产生费用不足800元/人的,仍按800元/人进行补助。

2、属下列重点(救助)对象之一的,在上述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0元(骨灰盒)补助。

重点(救助)对象包括:

1)城乡低保对象;

2)特困供养人员;

3)重点优抚对象;

4)二级以上残疾人;

3、鼓励选择节地生态安葬,凡自愿选择骨灰进入公墓安葬、迁坟入公墓安葬的丧户,提供“墓穴证”,在上述补助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300元。

(二)申报。符合补贴条件的丧事承办人(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向逝者户籍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郎溪县惠民殡葬补助申请表》,提交申请人本人的身份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郎溪农商银行账号,逝者的身份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及火化票据。逝者为重点(救助)对象的,提供有效期内证件或主管部门证明,逝者属节地生态安葬的,提供“墓穴证”。无直系亲属的特困供养对象死亡火化补助由承办其丧事的旁系亲属或单位在户籍所在地为民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公室)申请。

(三)受理。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郎溪县惠民殡葬补助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上报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材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次月将补贴(奖补)费用统一打卡发放。

公安部门确定的无主遗体的补贴申领工作由遗体发现地所属乡镇直接到县民政局办理。  

六、保障措施

《郎溪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实施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建议会议研究通过后以县政府办名义印发实施。


郎溪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提升殡葬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和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和宣城市惠民殡葬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补助对象

对办理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亲属(申办单位)实施补助:

(一)具有郎溪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含非农和农业户口)。

(二)未登记户口的婴儿死亡,父母一方是郎溪县户籍的。

(三)经公安机关检验确认的无主遗体。

上述补助对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该政策: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其他享受政策性丧葬补助费的人员。

(二)因实施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击毙的或被执行死刑的人员。

(三)死亡人员家属拒不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

二、补助、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丧户(申办单位)每具补助800元,补助项目为:

1、遗体接运(使用普通接尸车辆接运遗体);

2、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存放期限3天以内);

3、遗体火化(使用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

4、骨灰寄存(存放期限一年以内)。

以上四项补助项目,实际产生费用超过800元/人的,按800元/人进行补助,超出部分由丧家(申办单位)自行承担;产生费用不足800元/人的,仍按800元/人进行补助。

(二)属下列重点(救助)对象之一的,在上述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0元(骨灰盒)补助。重点(救助)对象包括:

1、城乡低保对象;

2、特困供养人员;

3、重点优抚对象;

4、二级以上残疾人。

(三)鼓励选择节地生态安葬,凡自愿选择骨灰进入公墓安葬、迁坟入公墓安葬的丧户,提供“墓穴证”,在上述补助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300元。

三、申领程序

(一)申报

符合补贴条件的丧事承办人(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向逝者户籍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郎溪县惠民殡葬补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1、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郎溪农商银行账号,逝者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及火化票据;

2、逝者为重点(救助)对象的,提供有效期内证件或主管部门证明;

3、逝者属节地生态安葬的,提供“墓穴证”。

无直系亲属的特困供养对象死亡火化补助由承办其丧事的旁系亲属或单位在户籍所在地为民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公室)申请。

(二)镇(街道)审核

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郎溪县惠民殡葬补助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上报县民政局。

(三)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对镇(街道)上报材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次月将补贴(奖补)费用统一打卡发放。

公安部门确定的无主遗体的补贴申领工作由遗体发现地所属乡镇直接到县民政局办理。  

四、经费承担

以上补助和奖励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并列入财政预算。

五、监督管理

(一)各镇(街道)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要做好政策公示、解读和宣传,确保符合条件对象都能享受到惠民殡葬费用补贴;严格把好补助经费发放的审核关,严格按规定操作。

(二)县财政局要做好资金保障与监管工作,专款专用,按期结算,提升资金使用绩效。

(三)县公安负责依法处罚闹丧等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加强对本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的管理,及时调查核对、注销户口。

(四)县卫健委要加强对本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管理。

(五)县发改委会同县民政局负责依法核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殡葬服务领域乱收费行为。

(六)郎溪县殡仪馆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规范服务行为,提供服务质量。严格按规定开具“火化证明”及各类票据,严禁违规收费和强制捆绑消费。

(七)对违反规定,乱开证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将依规依纪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骗取、套取基本殡葬惠民经费的,除追回相关费用外,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由县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