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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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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0MB1714830K/202308-00027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3年上半年责令停产整治信息公开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07 发布日期: 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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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3年上半年责令停产整治信息公开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07
发布日期: 2023-08-07
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3年上半年责令停产整治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3-08-07 14:53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

皖宣责停20231

安徽弗斯特新型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0680749541,法定代表人:刘xx,地址:郎溪县经济开发区

    我局于2023年4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从事铝型材项目生产,于2021年4月8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4月7日,2022年底新建设了2条阳极氧化线并开始生产,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4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有2条阳极氧化线正在生产并排放污染物,新建2条阳极氧化线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2、2023年4月11日对你单位经理刘xx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新建设的2条阳极氧化线生产和排放污染物情况,新建2条阳极氧化线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3、执法检查拍摄视频,证明你单位建设有2条阳极氧化线正在生产并排放污染物;

4、执法检查拍摄照片6张,证明你单位建设有2条阳极氧化线正在生产并排放污染物;

5、你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的主体资质信息;

6、你单位经理刘xx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刘xx身份及代表企业配合调查的资格;

7、你单位年产5万吨环保节能铝型材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封面、建设项目工程概况、氧化车间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证明你单位铝型材项目基本情况及产生污染物情况;

8、你单位年产5万吨环保节能铝型材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和验收意见,证明你单位铝型材项目基本情况及产生污染物情况;

9、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材料,证明你单位已取得的排污许可证包括挤压车间和粉末喷涂车间,阳极氧化生产线不在排污许可证范围内;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质。

你单位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以《责令停产整治告知书》(皖宣环(郎)责停告〔2023〕1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2条阳极氧化线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停止2条阳极氧化线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重新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魏民                      话:0563-7013494

 址:宣城市郎溪县富裕路71号  邮       编:242100

                 

                     

2023626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

皖宣20232

 

郎溪欣安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MA2MUT1Q2J,法定代表人:李x,地址: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十字经济开发区S214省道西侧

    我局于2023年4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年产60000吨注塑机配套铸件生产项目于2020年初正式投入生产至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4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正在铸造生产并排放污染物,无排污许可证;

2、2023年4月7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x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已投入生产并排放污染物情况;

3、执法检查拍摄视频1份,证明你单位正在从事铸造生产并排放污染物;

4、执法检查拍摄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正在从事铸造生产并排放污染物;

5、郎溪欣安铸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的主体资质信息;

6、郎溪欣安铸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信息;

7、郎溪欣安铸造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封面、建设项目工程概况及建设内容(18页、20-21页)、主要原辅料(23页)、主要设备(28-29页)、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30页、34页、37页)),证明你单位项目基本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8、关于郎溪县欣安铸造有限公司年产60000吨注塑机配铸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证明你单位项目基本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9、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截图1张,证明未查询到郎溪欣安铸造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信息;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质。

你单位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3日以《责令停产整治告知书》(皖宣环(郎)责停告〔2023〕2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拟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停止年产60000吨注塑机配套铸件生产项目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办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魏民                      话:0563-7013494

 址:宣城市郎溪县富裕路71号  邮       编:24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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