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郎)罚〔2023〕4号
郎溪县新城定点屠宰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686851263J,地址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胥河路。
我局于2023年3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经调查核实,郎溪县新城定点屠宰场存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延续申请未经批准继续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3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屠宰场正在从事屠宰加工并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已过有效期;
2、2023年3月30日、4月25日对该屠宰场运营负责人闵xx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该屠宰场未延续成功排污许可证并排放污染物情况;
3、2023年3月30日对该屠宰场安环专员施xx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屠宰场未延续成功排污许可证并排放污染物情况;
4、2023年3月28日执法检查拍摄视频1份3段,证明该屠宰场正在从事屠宰加工并排放污染物;
5、2023年3月28日执法检查拍摄照片9张,证明该屠宰场正在从事屠宰加工并排放污染物;
6、该屠宰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1份,证明公司的主体资质信息;
7、该屠宰场运营负责人闵xx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闵xx身份及代表企业配合调查的资格;
8、该屠宰场安环专员施xx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施xx的身份及代表企业配合调查的资格;
9、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1份(2023环监[委]字013号),证明该屠宰场水污染物排放情况;
10、该屠宰场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屠宰场排污许可证已过有效期限;
11、该屠宰场提供的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未通过原因材料1份,证明该屠宰场未申请成功延续排污许可证情况;
12、关于注销7家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通知(宣环函[2022]241号),证明该屠宰场排污许可证未申请延续成功且已被注销;
13、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环境监察通知书(郎环察字[2023]第3号),证明该屠宰场未申请延续成功排污许可证情况;
14、该屠宰场提供的企业生产情况说明,证明该屠宰场排污许可证到期仍在从事生猪屠宰加工经营;
15、该屠宰场新城区定点屠宰场项目环评资料节选(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审批意见),证明该屠宰场项目基本情况及产生污染物情况;
16、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截图2张,证明该屠宰场排污许可证已被注销;
1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郎)罚告〔2023〕3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规定,《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40.8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郎)罚〔2023〕5号
安徽弗斯特新型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刘x广,地址:郎溪县经济开发区
我局于2023年4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从事铝型材项目生产,于2021年4月8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4月7日,2022年底新建设了2条阳极氧化线并开始生产,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4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有2条阳极氧化线正在生产并排放污染物,新建2条阳极氧化线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2、2023年4月11日对你单位经理刘x亮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新建设的2条阳极氧化线生产和排放污染物情况,新建2条阳极氧化线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3、执法检查拍摄视频,证明你单位建设有2条阳极氧化线正在生产并排放污染物;
4、执法检查拍摄照片6张,证明你单位建设有2条阳极氧化线正在生产并排放污染物;
5、你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的主体资质信息;
6、你单位经理刘x亮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刘x亮身份及代表企业配合调查的资格;
7、你单位年产5万吨环保节能铝型材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封面、建设项目工程概况、氧化车间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证明你单位铝型材项目基本情况及产生污染物情况;
8、你单位年产5万吨环保节能铝型材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和验收意见,证明你单位铝型材项目基本情况及产生污染物情况;
9、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材料,证明你单位已取得的排污许可证包括挤压车间和粉末喷涂车间,阳极氧化生产线不在排污许可证范围内;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质。
你单位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郎)罚告〔2023〕5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申请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核算罚款数额,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郎)罚〔2023〕6号
郎溪欣安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李x,地址: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十字经济开发区S214省道西侧
我局于2023年4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年产60000吨注塑机配套铸件生产项目于2020年初正式投入生产至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4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正在铸造生产并排放污染物,无排污许可证;
2、2023年4月7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x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已投入生产并排放污染物情况;
3、执法检查拍摄视频1份,证明你单位正在从事铸造生产并排放污染物;
4、执法检查拍摄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正在从事铸造生产并排放污染物;
5、郎溪欣安铸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的主体资质信息;
6、郎溪欣安铸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信息;
7、郎溪欣安铸造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封面、建设项目工程概况及建设内容(18页、20-21页)、主要原辅料(23页)、主要设备(28-29页)、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30页、34页、37页)),证明你单位项目基本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8、关于郎溪县欣安铸造有限公司年产60000吨注塑机配铸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证明你单位项目基本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9、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截图1张,证明未查询到郎溪欣安铸造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信息;
10 、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质。
你单位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郎)罚告〔2023〕6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申请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核算罚款数额,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万零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