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大攻坚战> 污染防治(生态环境)> 环境执法检查
索引号:
11341700MB1714830K/202306-00136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3年6月行政处罚信息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6-25 发布日期: 2023-06-25
索引号:
11341700MB1714830K/202306-00136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3年6月行政处罚信息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6-25
发布日期: 2023-06-25
2023年6月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2023-06-25 16:51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郎)罚〔2023〕3号
郎溪华涛纺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MA2RH6AJ3Y,法定代表人:吴x奎,地址:郎溪县十字经济开发区经都三路以东
    我局于2023年3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2022年11月自动监控设施联网后,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均有生产和排放水污染物行为,但该3个月未按要求开展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3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未按要求开展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2、2023年3月28日对你单位厂长陈x贵询问制作调查证明你单位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未按要求开展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3、你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1份,证明公司的主体资质信息;
4、你单位厂长陈x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陈x贵的身份及获得配合调查签字的授权资格;
5、你单位排污许可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需要安装的废水自动监测设施及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
6、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3月26日你单位废水在线监测设备数采仪上调取的污染物排放数据,证明该公司在此期间的污染物排放情况;
7、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重点单位“三个全覆盖”有关工作的通知》(宣环执[2022]55号),证明你单位需要安装废水自动监测设施,且属于《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中所称的重点排污单位;
8、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合同,证明你单位2023年2月份已开展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9、你单位提供的2023年2月份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测试报告,证明你单位2023年2月份已开展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质。
你单位未按《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重点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遵守以下规定:(五)自动监测设备应定期开展比对监测。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频次不少于每6 个月一次,没有自动校准功能的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频次不少于每3 个月一次,水质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频次不少于每月一次。每个监测周期内,污染源持续处于停产状态,可延期开展比对监测。开展比对监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并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比对监测结果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规定落实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该行为符合《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三)未按要求开展比对监测,或比对监测结果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规定,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郎)罚告〔2023〕4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申请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核算罚款数额,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 城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