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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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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095382012R/202307-00052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2023年6月郎溪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强制结果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7-13 发布日期: 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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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2023年6月郎溪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强制结果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7-13
发布日期: 2023-07-13
2023年6月郎溪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强制结果
发布时间:2023-07-13 16:18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

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强制措施

1

郎市监处罚〔2023〕185号

郎溪县十字镇天子门村卫生室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郎溪县十字镇天子门村卫生室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111-834252212D6001;

黄能晏

2023年4月13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郎溪县十字镇天子门村卫生室进行检查,在当事人治疗室进门左侧柜台第2格自上而下第2层处发现18支标称宣城市江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江南”牌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其外包装上标注有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53151001、规格1ml、生产日期(生)20190212、失效日期(失)20220211等字样。

截止检查当日,上述医疗器械已过期。本局即日对当事人开展了立案调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拍摄了现场检查照片,收集了相关证据,并对涉案的医疗器械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罚款、没收违法财物。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9日

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