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郎自然资规执罚﹝2023﹞3号 |
处罚名称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郎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钟桥街道金桥村4540.54平方米土地进行郎溪经开区锦绣湖环境整治工程项目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2021年9月1日施行)的规定以及按照《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要求。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郎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1722675895535U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王* |
处罚结果 | 1、对2022年1月12日郎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以后、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2022年11月2日现场核查前已完成整改部分不予处罚,对其之后仍未完成整改的非农化建设部分予以处罚,涉及非农化硬化建设土地总面积4540.54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1931.81平方米,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193181元;一般农用地702.24平方米,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70224元;耕地1906.49平方米,按照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571947元,共计处以罚款835352元。2、上述违法用地虽已消除违法状态,但因该案件线索对违法用地责任追究要求明确,根据当前国家耕地保护形势及该项目建设造成的社会影响,依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二条规定、《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及中共安徽省纪委机关、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耕地保护监管执法与监督管理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通知(皖自然资〔2022〕177号)文件,郎溪经开区管委会实施违法用地行为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向郎溪县纪委监委发送《问题线索移送书》,建议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06 |
处罚机关 | 郎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
地方编码 | 341821 |
备注 | |
公示期限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