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基层政务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722095382012R/202305-00126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2023年5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5-18 发布日期: 2023-05-18
索引号:
11341722095382012R/202305-00126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2023年5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5-18
发布日期: 2023-05-18
2023年5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3-05-18 17:35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内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郎市监处罚〔2023〕208号

郎溪县盼酒来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郎溪县盼酒来便利店

92341821MA2U113A7D

朱正正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5日

 

2

郎市监处罚〔2023〕209号

郎溪县辉继水果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郎溪县辉继水果店

92341821MA8Q7T9A1D

吴继海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8日